以案说法 | 医美消费遇到“陷阱”,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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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雁塔法院曲江法庭栗德亮法官顺利审结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小张认为其作为消费者被医疗美容诊所欺诈,诊所提供的医美服务对其健康造成了损害而诉至法院并要求三倍赔偿。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了解此则案例。








案件回顾


2020年9月份前,小张曾至某医疗美容诊所进行面部护理。小张对自身外观不满意,遂于2020年9月份至医疗美容诊所接受医疗美容服务。


同日,小张在《整形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名。随后,该医疗美容诊所为小张开展手术,实施“局麻+笑气诱导麻醉”的手术麻醉。小张因此向医疗美容诊所支付价款六万余元,并开具了相应发票。

2021年8月份,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医疗美容诊所存在为原告开展超出资质范围的三级以上手术及麻醉术为由,决定对被告医疗美容诊所予以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 医美消费遇到“陷阱”,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原告诉称:其与该诊所口头订立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询问该诊所负责人该诊所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对方称资质完全没问题,故深信不疑。原告签字的同意书上也并未载明手术等级、麻醉方式及是否在被告医疗美容诊所执业资质范围内等关键内容。该诊所在不具备手术资质的前提下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其进行手术的行为构成欺诈。

法官说法


本案经审理,栗德亮法官确认争议焦点为:案涉医疗美容服务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畴,被告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以及应否退还医疗服务费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至被告处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较强的消费色彩,故原告是消费者。被告为原告提供有偿医疗美容服务,具有获取利润的盈利目的,区别于以保障性和公益性为目的医疗机构,故被告属于经营者。


据此来看,原告作为美容就诊者购买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系生活性消费行为,被告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属于经营行为,故案涉医疗服务合同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畴。


被告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原告在医学专业知识方面则处于劣势地位,二者在医学专业知识方面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


对此,被告为原告进行手术,应在开展手术前对包括实施手术等级、麻醉方式及是否在资质范围等在内的事实应向原告充分告知说明,并就前述事实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被告实施了超越资质的手术和麻醉方式,其提供的《整形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并未载明告知了手术等级、麻醉方式及是否具有资质的内容,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告知了前述内容的事实成立。


故雁塔法院认定被告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存在隐瞒事实的行为,且该行为导致原告陷入错误认识,构成欺诈,应承担向原告退还医疗服务费六万余元并承担三倍价款即二十余万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 医美消费遇到“陷阱”,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启示寄语

以案说法 | 医美消费遇到“陷阱”,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在具体的接受医美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建议大家做到以下几点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01


选定美容医疗等相关机构时应详细审查核实好该机构的资质、经营范畴等,这里也包括医师的执业资格;

02


在签订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服务合同及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时,对其中的各类条约、款项都要认真阅读,不明白或者感觉有风险的地方则应和对方进行咨询、沟通而对相关事宜了解清楚;

03


应及时对相关的票据、合同、服务记录等进行妥善保管,以备出现矛盾纠纷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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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以案说法 | 医美消费遇到“陷阱”,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01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02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03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本文中出现的人名均为化名)


本文来源:雁塔法院曲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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