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和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被列入重点抽检品类。
1月1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该法规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作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重要的配套管理法规之一,《办法》共8章61条,针对化妆品的抽样检验管理施行了一系列规定,对计划制定、抽样管理、报送程序、异议和复检、核查处置、信息公开等内容进行细化创新。
截自《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新原料化妆品
成为重点抽检对象
《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化妆品抽样检验应当重点关注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等六类产品。对比2017年执行至今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此次《办法》所抽检的重点品类中,新增了特殊化妆品和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等多个品类。
截自《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浙江宁波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王梁向《化妆品报》介绍,“特殊用途化妆品作为强调效果的产品,所含的物质有可能会对人体产生影响,若添加了违禁物质或者某些成分过量都可能会对人造成伤害。”王梁说:“因此,在检测项目上,国产普通化妆品通常只需检测微生物5项、重金属4项等。而特殊化妆品,除了需要检测微生物、重金属之外,还需要做毒理测试、人体测试等。”
关于新原料的界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即为化妆品新原料。新原料备案成功后有3年监测期,使用了已批准的新原料的化妆品,期内若存在安全问题,新原料将被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期内未发生安全问题,才能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除了上述所提到的两大类产品外,既往抽样检验不合格率较高、流通范围广、使用频次高等四类产品,也在《办法》中被列为重点抽检对象。“针对‘流通范围广、使用频次高’这点来说,目前市面上的某些爆款、网红款等产品,都将迎来大考。到时,只有经得住质量检验的产品才能屹立不倒,而一些单靠营销与噱头存活的产品最终只会被甩出市场。”一品牌负责人表示。
强化抽检人员要求与职能
《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 抽样人员除需熟悉抽样工作相关的化妆品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之外,其在抽样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样品签封后擅自拆封或者更换样品、泄露被抽样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其他影响抽样公正性的行为。
除此之外,在抽样环节,《办法》还强调,当抽检过程中发生抽样异常情况时,抽样单位具有依法立案调查等职能。而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或者未备案上市销售、进口的普通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无中文标签、标签标注禁止标注的内容、其他涉嫌违法的化妆品等六类情况,则被视为抽样异常情况。
截自《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另外,《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检人员原则上不予抽样:
截自《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一定程度上,进入到抽检环节,强化对抽样人员的要求与职能,并落实相关主体的监管责任,更有利于促进抽检工作公开、透明。
明确两类抽样方式
据《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抽样分为现场抽样和网络抽样。《办法》显示,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样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出示抽样工作证明文件;网络抽样应当模拟网络购物流程进行,抽样人员不得告知其购买目的。
此外,在进行现场抽样时,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自行选择样品提供给抽样人员,需抽样人员随机从销售的产品中抽取样品;网络抽样时,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则需接受抽样人员自主通过截图、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其信息、样品购买网址、产品信息等。
检验文件、样品
皆需具有保存时限
《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6年。
针对该条,王梁向《化妆品报》解释到:“之所以会规定一定的保存时限,主要是为了预防,当企业在未来遇到产品问题时,方便药监局等相关部门追踪到原始检验报告及记录等文件,以便查询问题所在。”
另外,该章第三十三条则规定了复检备份样品的保存要求。该条显示,检验结论为符合规定的,样品保存期限应当为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1年;样品剩余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保存至使用期限结束。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的,样品应当保存至其使用期限结束。
“样品能最直接反映出产品的问题所在,留样则可随时调出,以便及时复查。从另一个角度看,这对企业来说算是一把‘双刃剑’,若产品本身没有问题,检验文件及样品的留存则是一份保障;若产品偷梁换柱、以次充好,那么该规定则是一枚不定时的炸弹。”一位检测机构工作人员说到。
同一样品的复检申请仅限一次
在异议和复检环节,《办法》细化了复检受理、复检缴费等环节,并新增了对异议受理、异议审查环节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强调,同一样品的复检申请仅限一次,被抽样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协调一致后由一方提出。有业内相关法规人士对此解读认为,复检工作仅仅针对的是因意外造成检测不合格的情况,如果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而造成不合格,想要通过多次复检“逆天改命”是不可能的。
此外,《办法》还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截自《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国家药监局在2022年6月24日所发布的《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五十一条的“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10年内禁止其化妆品进口”的内容,已未在《办法》中出现。
另外,《办法》中的第七章“信息公开”,也细化了信息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以及公开程序,并对不符合规定产品的信息公开做出了说明。
“这是(《办法》)今年针对化妆品行业出台的第一个新法规,它的出台将会对今后化妆品的抽检工作、产品生产、质量保障以及企业管理等方面带来重大影响。”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记者:石国庆
编辑: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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