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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维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维娜”)因组织策划传销,被没收违法所得988.283945万元,并处罚金80万元。
多次被立案调查
上海维娜成立于2003年,在全国共拥有3万多家店铺以及14家分公司,是一家集化妆品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韩国独资企业。公司经营范围包含化妆品零售、货物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等。
作为一家经营近20年的化妆品企业,上海维娜这次却踩到了传销的雷区。
然而,这并非是上海维娜第一次被立案调查。
早于2016年12月,上海维娜就因在产品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国家级”、“最高级”等绝对化用语,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万元。2017年6月,上海维娜被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因其无法提供“蓓霓芬瞬时活水凝胶BNMSJ”产品的检验人员相关资质证书。
2019年11月,上海维娜因进口“含有鲟鱼子酱提取物”的货物未补办许可证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上海浦江海关罚款6300元。2021年12月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化妆品企业行政检查情况的通告》,上海维娜等5家企业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处罚。
此外,美妆网从企查查中发现,上海维娜还有多起法律纠纷,包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其中司法诉讼达10起。
值得一提的是,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吴中”)曾于2021年9月发布公告称,拟收购上海维娜不少于70%的股权,双方暂定上海维娜100%的股权收购对价约7亿元。
但美妆网发现,2022年1月,江苏吴中发布公告表示,决定终止对上海维娜的收购。原因是上海维娜法定代表人李善用存在诉讼纠纷未完结,江苏吴中要求其对上述事件做出真实合理解释,截至公告发布前都未能收到回应。
组织策划传销终被罚
近年来,打着“直销”、“微商”名义的化妆品企业,因商业模式涉嫌传销被罚的事件频频出现。《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以拉人头、入门费、团队计酬等形式谋取非法利益或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将没收其非法财物及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美妆网从裁判文书中发现,近5年来,因涉嫌组织策划传销而被罚的化妆品企业已逾60家,其中95%的企业都被处以罚款,并被没收违法所得。
比如,2021年10月,上海韩彩贸易有限公司品牌“伊蓓诺”,因组织策划传销被罚款5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08432.35元。同年12月,广州曼瑜天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以传销形式销售化妆品,被处以罚款13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708.039万元。2022年4月,上海市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品牌“TST庭秘密”涉嫌传销被罚款170万元,并被没收违法所得1927.99万元。
违法企业屡禁不止,但国家法律也逐渐趋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以传销手段谋取利益的化妆品企业终将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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