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留样等管理制度。
对上市销售的化妆品进行留样,是法规赋予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基本义务。做好产品留样,既有助于企业跟踪产品质量稳定性,又能提升产品可追溯性,在产品遭受假冒侵权时,通过留样取证维权。同时,是否按照法规要求建立并执行留样制度,也是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的重点关注内容,是监管部门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将留样管理列为检查重点项目,企业应高度重视留样工作。
原创文章,作者: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cbc,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meiye.net/1388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