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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中华医学会医美分会发布阳康后医美指导意见发布已过一个月,财联社记者近日实地调研深圳、南京等地医美机构发现,医美行业节后客流量复苏态势明显,周末消费者摩肩擦踵,大排长龙,有医美机构称近期营业数据同比有所增长,更有机构透露客流量已基本恢复疫情以前水平。而对于阳康后医美风险的控制,各机构实际执行力度不一,医美品类上主要对手术类和肉毒素项目影响较大。随着第一波疫情高峰远去,指导意见的影响正在消退。华熙生物等医美产品厂家则称,指导意见对公司后续产品销售和使用没有什么负面影响。
延伸阅读
中道法商定慧学院是医美健康产业法律及运营安全战略研究机构,在元旦当天发布了《新冠疫情时期医疗美容治疗风险提示》后,反馈较多。不少医美机构询问如何在具体医疗服务中管理防控风险?
这期间,恰逢中华医学会医学美容分会发布新冠感染后风控指导意见,浙江省整形美容质量控制中心发布安全提示,1月6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也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把新冠感染确定为“乙类乙管”,也在临床分类上采用了“轻型、普通型、重型、危重型”四个分类方式,同时增加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阳性作为诊断标准。
▴ 中华医学会医学新冠感染后风控指导意见
▴ 浙江省整形美容质量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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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医疗风险基本明确后,就必须有解决方案和管控风险的具体工具,一份规范、科学、严谨的《新冠疫情时期医疗美容治疗风险告知书》(以下简称中道法商版风险告知书)就十分必要。我们在以上防控政策和行业专业意见基础上,起草了《新冠感染期间客户状况评估表》,作为这一特殊时期甚至是疫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医美机构必备的法律和医疗文书,保障了医美行业在特殊时期的风险管控,中道法商尽到了成立初期十几年来作为行业运营安全研究机构为行业保驾护航的初心。
在具体使用这“一提两书”即一份“风险提示”和两份“医疗文书”时,建议医美机构和医美医务人员看一下这篇说明,正确理解文书设计的意图、意义和使用方法,真正做到运营得当,有几个问题就需要阐述清晰,方便医疗机构的医务、咨询、销售人员学习和理解应用。所以,这篇说明也就是应用导读或者是使用说明,供行业从业者组织研讨。
一、为什么定稿为《“新冠疫情时期”医疗美容治疗风险告知书》,而不是沿袭中华医学会“新冠感染后”的说法和定位?
中华医学会发布的指导意见中对象定位为“新冠感染后”求美者群体,但中道法商起草组法律和医疗专家统一意见认为:“新冠感染后”的客户只是手术客户的一部分,风险告知主体应包括有未感染或处于潜伏期,以及包括无症状的求美者,风险告知书签订主体才完整。只针对新冠“感染后”是不完整的,客观上缩小了客户范畴,“新冠感染期间”的定位更科学和完整。
所以,我们最终确定签订主体是所有在新冠疫情期间进行医美咨询和操作的求美者。而标题最终确定为《新冠疫情时期医疗美容治疗风险告知书》。
二、如何看待行业多种声音热议中华医学会“指导意见”及浙江省医美质控中心“安全提示”?中道法商版《风险告知书》、《状况评估表》如何设计安全管控和专业文件的融合?
针对新冠疫情,中华医学会医学美容分会1月1日发布了《新冠疫情时期整形美容医疗风险管控指导意见》,首次提出了新冠期和阳康期禁止实施任何医美项目,也首次提出了阳康2周、4周内、4周以上体检正常后方可实施的医美项目范围建议,其中也是首次提出了对有抗原性的填充剂在注射前进行皮试的建议,建议慎重实施中小医美项目。部分省市如浙江省整形美容质量控制中心1月4日发布的浙整质【2023】1号《关于新冠感染后实施整形美容治疗和操作的安全提示》,也沿袭中华医学会医学美容分会的专业建议方向,如肉毒毒素注射前要做皮试,光电类完全康复后再实施治疗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提示到了全麻手术要做术前心电图检查以排除心功能异常、甚至心肌酶谱检查以排除心肌炎,局麻手术应全程实施心电监护或血氧饱和度检测等建议,发布内容上不少内容上用了“提醒”的字样。
上述学协会和医美质控部门的安全提示发布后,在医美行业从业者中引发热议,部分医务人员对此持有不同的专业意见,认为这些意见和提示加重了医务人员的执业责任;另一方面医疗机构投资经营者也有纠结甚至抵触心理反馈,担心在企业生存、经营和风险控制之间,指导意见和安全提示加重了医美机构的经营成本,扩大了医疗机构的责任范畴,也使求美者在春节前后对整形安全信心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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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道法商收到的大家反馈的问题和纠结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发布此类“指导意见”和“风险提示”有没有依据、依据是什么?是否和国家定性的新冠属于乙类乙管传染病需要注意的专业要求是一致的?
二是医疗机构完全执行指导意见必然麻烦,可能会在一段时期内拒绝、推迟掉一部分客户。如果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或者部分机构反馈在条件上不能完全执行时,上述安全提示是否会成为行业监管部门的执法依据?是否在医疗规范上算有缺失?是否会带来行政处罚?
三是如果求美者发生纠纷,是否要以此为据,要求执行不到位的医疗机构负责任?
以上问题中道法商的意见为:
一是与其抵触或纠结,不如看到文件发布的出发点。应该说,中华医学会医学美容分会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整形美容质量控制中心的安全提示发布是及时和负责任的。出发点是维护行业经营秩序,为消费者和医疗机构医疗安全负责任的。尽管有些建议大家评价是严格、谨慎甚至严苛的,但如果因此会滤掉一部分医患纠纷案例的产生,对医疗机构而言还是有积极意义的。两害相权取其轻,从收益和成本比较,既然已经发布,既然纠纷客户也是小概率和大麻烦,既然还有“因疫情突发,目前尚未高等级的循证医学证据”(见浙江安全提示),我们也理解发布者的用心,所以与其纠结和抵触这些文件的发布,不如在疫情没有结束的特殊时期,把精力用在如何想办法进行风险防控上。
正因为此,我们也在定稿风险告知书是加上了以下内容,务求严谨可对未知风险法律可控性,即“我院已告知求美者由于个体差异和现行医疗水平所限,目前临床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期间及康复后是否存在接受医疗美容治疗的绝对禁忌症或相对禁忌症尚未完全明确。新冠感染潜伏期或康复期间实施医疗美容治疗,可能存在与未感染人群相比更加未知的医疗风险”的告知内容。
二是专业机构的指导意见和安全提示是否具备法律法规的强制执行力。面对很多从业者对这个问题的咨询,需要客观说明的是:从效力上看,中华医学会指导意见、浙江省整形美容质量控制中心的安全提示,不是强制性法规或行政规章,两机构对医疗机构也只是建议或提醒,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执行,属于医疗机构执行选择项,如果没有执行或没有完全执行,从法律后果上给予处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除非医疗机构有了损害后果,而损害后果又和没有这些专业指导有大的差距。所以,究竟执行不执行,执行到何种程度,取决于各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新冠时期医疗操作的安全评估和重视程度。
三是专业类指导意见有可能作为行政执法依据,建议最大程度的执行和实施。尽管指导意见和安全提示对具体医疗行为没有强制力,但有可能监管部门会据此进行行政管理和执法,尤其特殊时期更会把参照专业学会、质控中心的专业意见作为监督管理参照依据。所以建议医疗机构管理人员要认真研究、高度重视,尽可能能执行下去。
四是此类专业性指导文件会成为解决医患纠纷争议的参考依据。值得重视的是,如果出现医患纠纷,上述指导意见和安全提示会成为患者维权、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鉴定的相关依据之一,也会被患方律师列入证据目录,并进行严格的医疗行为瑕疵对比。对于法官而言,这些文件也会成为审理此类案件参照的有公信力的行业学协会出具的专业意见,据此会做医疗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关系审查,影响法官的最后判断。所以,医疗机构对指导意见和风险提示的重视及执行程度还要尽可能加强。所以,中道法商版风险告知书增加了“我院已告知求美者中华医学会及相关部门新冠疫情时期整形美容医疗风险管控指导意见内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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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对新版风险告知书的设计体例说明和对医疗安全把控的具体意义
因风险告知书需要在疫情期间内长期使用,中道法商版风险告知书设计起草时对求美者的基本情况记录后,重点在体例分配上分为三部分:医疗机构风险提示和告知情况、求美者知情和选择权保护及承诺、医生的陈述。
(一)在医疗机构风险提示部分,针对新冠疫情时期实施医疗美容治疗的求美者,履行了新冠病毒感染后、潜伏期和轻症求美者应该知情的主要风险告知内容,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
(二)在求美者知情和选择部分,一是求美者签字认可“医疗机构和医生已经详细询问新冠和其他病史,充分告知了我新冠感染期间和康复后实施医疗美容治疗的风险,并且解答了我关于本次操作的相关问题,对上述风险我已经完全理解。”
二是求美者同时承诺“就诊时本人身体体征良好,不在新冠感染期,无发热等疑似新冠感染不适症状,抗原检测为阴性。”有位重要的是,求美者最后认可“我同意在充分知晓上述治疗风险的情况下,选择接受由X医生及其助手为我进行治疗,并自愿承担治疗风险,包括后续再次治疗的费用。”
三是对于未成年人的签字部分,设计了有其监护人签字的部分。
(三)在医生陈述部分,强调了医生已经充分告知了求美者将要进行的治疗方式、治疗及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和风险,以及可能存在的其它治疗方法,并且解答了求美者关于此次治疗的相关问题。求美者依然会有签字确认。
以上文书的体例设计出发点是为了切实保护了医患双方的权益,把各自风险,尤其是医疗美容服务的风险降到了最低。
总之,《风险告知和知情同意书》是医美服务合同中十分重要的医疗文书,也是发生医患纠纷时的法律文书和重要证据,既要求院方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又要维护求美者在清晰自己知情权和选择权后进行签字确认,同时双方对医美手术和操作可能涉及的医疗风险或并发症在术前就需要双方签字确认。否则院方就会担负告知不充分、不完整,漠视了求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带来可能的法律风险。
在风险告知文书的基础上,中道法商又依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内容和中华医学会及各地医学美容质控中心的安全提示、指导意见,编制的《新冠疫情期间客户状况评估表》,一并分享给医美行业和机构,有助于将医疗风险和法律风险进行较为彻底的管理。
最后,风险管理的核心在于执行和完整执行才有意义,对于中道法商奉献的医疗文书如此,对于各学协会和各地医美质控中心的专业意见也是如此。在编制、设计、起草和审核文书过程中,感谢专家组成员的奉献和付出,尤其是负责起草文书草案的北京望和律所的杨焕律师,审核研讨组的北京中闻律所的梁晓月律师,以及中道法商法务集团的季毅总经理,还有一部分医美专家也都给予了反馈和智慧付出,一并给予感谢。只要这批文书能够落地使用好,就圆满了中道法商护航医美健康业安全运营和持续发展的初心。
附件文书扫码下载:
1、《新冠疫情时期医疗美容治疗风险告知书》(中道法商版)
2、《新冠感染期间客户状况评估表》(中道法商版)
作者:曹伟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法务部主任
医美健康业安全运营战略专家
中道法商定慧学院首席研究员
2023年 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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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板块遭新冠"突袭",午后集体大跳水!
2023-01-04
今天整个人民币资产集体大涨!离岸人民币大涨近400点,A股和港股集体大涨!看来市场对于2023年中国经济的复苏抱有较高的预期。
本文来源:中华医学会、券商中国、东方财富网
暂不能确定感染新冠和医美项目间的具体排斥原因
2023-01-06
近日,中华医学会医美分会发给全国医美机构及所有从业人员的《新冠疫情时期整形美容医疗风险管控指导意见》提出,“新冠阳性以及正在康复中的患者禁止实施任何医美项目”;新冠转阴康复早期(4周内)患者,慎重实施中小医美项目,原则上禁止开展全麻手术项目。(点击查看:医美板块遭新冠"突袭",午后集体大跳水!)
有医美企业表示,已经注意到了该《指导意见》,但他们并没有就此发表更多评论。
另有整形美容医院院长认为,《指导意见》尚缺乏科学支持。“4周这一时间节点是如何制定的?有没有科学依据?针对不同的毒株、不同的新冠症状是否都适用?”他质疑称,分会可以提醒求美者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谨慎选择医美项目以及实施医美项目的时间,但在具体的规则制定或仍然缺乏足够的科学数据支撑。
中华医学会医学美学与美容学分会主任委员李世荣则在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个文件是针对目前某些地方已出现的问题,仅对医美界给予一个提醒和建议,希望重视医疗安全避免不良事件发生,出发点就是保护医疗安全。
中华医学会医学美学与美容学分会副主任委员宋建星介绍,新冠大范围感染后,有阳康病人做医美项目后出现了严重并发症,给医美行业敲了警钟。暂不能确定感染新冠和医美项目间的具体排斥原因,但为了医疗安全,分会向全国医美机构进行提醒。
本文来源:中华医学会、新京报、科创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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