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得到进一步明晰。
3月30日,国家药监局就此前(1月13日)发布的《关于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整理了业界比较关注的问题,依据我国现行化妆品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解答,并发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问题解答(六)”(下称“解答文件”)。文件对备案检测主体、自检条件、自检方式以及自检报告等方面做出了详尽说明。
△截至药监局官网
什么样的条件可以进行自检?
“这对于我们生产企业或品牌方来讲,确实是一件大好事。”广州萝薇化妆品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科学家黄犟兵向记者表示:“此前,这项工作相对比较复杂,我们从筛选有资质的第三方,到准备送检样品,再到收到检测报告......这来回的过程,除了样品本身的成本外,还额外增加了许多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因此,这一政策下来之后,具备资质的企业将能自行出具相关检验报告,缩短备案周期,能极大地提高我们生产效率,这是一个肉眼可见的变化。”
湖北省研妆实业代工事业部总经理、高级配方工程师汪峰解释道:“上述的几类产品大部分为特殊化妆品,这些类别的产品在检验检测方面要求极高,对检验环境、设备条件以及人员要求又有一个标准,因此不能列入此次自检范围中。”
如何以自检方式开展备案检验?
也就是说,备案检验主体只能在法律法规所涵盖的检测项目中作出自检,且对于某些检验项目无能力的备案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仍需委托第三方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来进行产品的检验检测。
如何出具检验能力声明文件?
严格检验报告标准
编辑:杨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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