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上海市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开展以来,市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网信、公检法、商务、海关、税务等部门联合,持续加大对医疗美容行业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强行刑衔接,侦破、起诉、审判了一批刑事案件。
01 聚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许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2年12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聚某公司、许某某提起公诉。
2023年1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聚某公司罚金人民币15万元,对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21年5月起,许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出资成立聚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某公司”),从事牙齿贴面等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
其间,经许某某等人商定,聚某公司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未获得品牌方授权的情况下,冒用某知名注册商标,生产牙齿贴面并对外销售牟利,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30万余元。该案由松江区市场监管局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02 曹某某、刘某某非法行医罪案
2022年9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对曹某某、刘某某提起公诉。
2023年2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2020年4月下旬,曹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情况下,会同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的刘某某在曹某某开设的“CiCi高端美学馆”内开设“无创溶脂”项目,使用“360黄金溶脂针剂”等对被害人张某某等5人进行溶脂注射操作,致4人轻伤二级,1人轻微伤。该案由嘉定区卫生健康委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03 冯某烈、陆某峰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2022年2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冯某烈、陆某峰等人提起公诉。
2022年9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冯某烈、陆某峰等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2019年8月起,冯某烈、陆某峰等人结伙,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由陆某峰实际经营的某医疗美容机构以提供免费医美服务为诱饵,由冯某烈联系其他医美机构招揽不特定客户,与客户签订《项目消费卡买卖合同》,要求客户以个人资金或个人名义贷款后出借给上述医疗美容机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并提供借款对应价值的嫩肤针、皮秒、热玛吉等美容服务,后无法向客户兑付本息。
至案发,上述医疗美容机构共向700余名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人民币5000余万元,其中尚有1000余万元未兑付。
04 王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
2022年3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王某等人提起公诉。
2022年12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2019年11月至2021年9月间,王某在明知从他人处购进的热玛吉美容头端系通过加装芯片、恢复发数的方式对废旧探头翻新回冲的假冒产品情况下,仍将上述产品销售给韩某、钟某及简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
后韩某、钟某及简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将上述产品在自己经营的美容院内以提供美容服务的方式对外销售。
05 丁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022年3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丁某某、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2022年7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事实)2020年2月至2021年10月期间,丁某某与王某某经共谋,利用丁某某在上海某医疗美容机构负责新媒体运营等职务便利,将该医疗美容机构与两名“网红”的合作项目私自挂靠在王某某经营的公司名下,导致该医疗美容机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王某某支付上述“网红”引流客户的提成费用,王某某、丁某某向上述“网红”支付少量费用后获取差额人民币27万余元。
2019年10月至2021年7月期间,刘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经共谋,利用刘某某在上述医疗美容机构负责管理客户来源等职务便利,将其他来源客户篡改至王某某名下,导致该医疗美容机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王某某支付提成费用人民币6万余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2019年2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刘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王某某及其名下公司谋取利益,分别收取王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480万余元、人民币30万余元。
06 聚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许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2年12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聚某公司、许某某提起公诉。
2023年1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聚某公司罚金人民币15万元,对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2021年5月起,许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出资成立聚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某公司”),从事牙齿贴面等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
其间,经许某某等人商定,聚某公司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未获得品牌方授权的情况下,冒用某知名注册商标,生产牙齿贴面并对外销售牟利,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3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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