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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美容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案。经查明,2021年7月26日,刘某玲到被告刘某丽的美容院,先后3次做线雕、瘦脸、肉毒素等美容服务。后其美容部位出现白斑,被诊断为接触性白癜风,因原告系主播导致其无法工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手术费用、治疗费、精神损害共计92967元。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刘某丽赔付原告刘某玲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7833元。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医美之风的盛行,很多追求精致的姑娘,都心甘情愿为“美丽”买单。但美容院资质和医美设备,真能达到宣传的效果吗?(点击查看:国家发布医疗美容虚假宣传及价格治理指引,新划14条红线规范行业)从事主播行业的刘女士就在医美服务上栽了“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案情介绍
被告刘某丽从事医美行业,原告刘某玲与被告刘某丽经朋友介绍,通过微信聊天结识。原告根据被告介绍的美容产品,先后3次到被告处做包括线雕、注射玻尿酸、瘦脸、肉毒素等在内的美容服务,并支付费用。
2021年7月26日起,原告多次告知被告其美容部位出现白斑,经协商,被告同意支付原告一半医药费。2021年8月,原告被诊断为接触性白癜风,后续进行了多次诊疗。
因原告系主播,患上白癜风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遂起诉至管城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手术费用15600元,治疗费用7002元,误工费50365元,精神损害补偿金2万元,以上共计92967元。
法院判决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刘某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刘某玲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7833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说法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爱美是人的天性,每个人都希望拥有美丽的容颜。但广大消费者朋友,在选择医美服务时,要在有意识、有比较、有了解的前提下进行,在接受医美受到侵害时,要依法、准确、及时维权。
在选择医美的过程中,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一、选择医美服务要去正规的医美机构,查询是否具有医美资格可以通过“全国医疗机构查询网站”查询了解;也可以查看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无“医疗”。
二、在选择医美服务时也要注意选择具有资质的医生,可以在接受服务前查看医生的执业证书,或者通过“医生执业注册信息查询”网站,在该网站输入医生名字以及机构名称,有查询结果的为有资质的医生,查不到则反之。
三、经营部分医美产品是否具有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国家药监局目前将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注射用透明质酸钠溶液(美光针)、面部埋植线、面部提拉线、面部锥体提拉线纳入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在使用相关产品前,可以通过国家药监局查询生产企业许可信息,了解产品是否正规。
四、接受医美服务,需要索要消费的相应票据,保留完整的治疗病历。
五、接受医美服务时,要求医美服务提供方,对医美整体情况进行说明,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六、医美服务结束发现有受损害的征兆,及时就医,由医生进行专业检查判断,必要时可以向法院提起鉴定申请,要求对损害的因果关系及损害结果进行确认。
延伸阅读
认清“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切不可混淆
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越来越优越,追求外在美及抗衰老的消费需求越来越强烈。但是选择变美的前提是安全,而选择正规医美机构和医生是保障。
在接受服务前
您一定要认清“医疗美容”
与“生活美容”的区别
切不可混淆
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一、定义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达到美化改善人们的容貌、体形的目的。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二、机构资质
医疗美容机构
需要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符合医疗机构标准。
生活美容机构
须具取得营业执照,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与所经营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应当具有明确的服务项目范围,并按照其服务项目范围提供服务。
三、从业人员资格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不具备上述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美容师、美发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部门的健康检查,持健康证明上岗。
消费提醒
本文来源:北京市场监管
中山市场监管
珠海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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