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好证据,医美维权有理说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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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们转发了《卫监提醒:消费医美时一定要注意这些事》,对医美消费者及医美经营者做了一些必要的提醒。


最近我们关注到一位女士,求助媒体说消费了八万没有任何效果还明细都不给看……


▲视频来源 视频号:山西法在身边(山西广播电视台)



这个短视频有一个系列,各位可以自行关注后续。


那么,消费时发生纠纷该怎么办?


近年来,“颜值经济”蓬勃增长,人们对医疗美容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也促进了医美市场的发展。但随之出现的非法开展医美服务、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行业乱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医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2022年案件数量呈爆发趋势,同比增长166.7%;面部整形类占比66.7%,美体塑形类占比22.2%;涉诉医方多为民营企业……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梳理了该院近5年来审结的医疗美容消费纠纷案件,提醒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应选择实名就医,避免化名就医导致的后期维权认定难,同时应当用照片等形式固定术前和术后形态,并随诊保管好病历资料,避免后期发生纠纷后难以向医美机构索要病历、检测单等就诊资料,确保维权时“有理说得清”。



接诊大夫无医师资质被判欺诈

此前,王某通过微信与某美容公司预约刘医生为其进行医疗美容。当王某在进行红蓝光医美项目时,却发现面诊人员并非刘医生,而是没有医师资质的晋某。为此,王某投诉至行政主管部门,美容公司后被认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我要求美容公司退还诊疗费并支付三倍赔偿。”随后,王某诉至法院。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所做的红蓝光项目应由医生提供面诊,且王某在预约时也明确了应由刘医生接诊,而就诊时却发现是没有医师资质的晋某在提供服务,故认定美容公司行为构成欺诈,应退还王某诊疗费并支付三倍赔偿。

“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近年来顺义法院受理的医疗美容纠纷民事案件不断增长,其中2022年的案件数量更是呈爆发趋势。”顺义法院民三庭庭长王晓磊说,医美消费者反映医方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虚假宣传、过度承诺、告知说明义务履行不充分、医美诊疗行为不当、效果不佳以及病历书写、管理不规范等,基本涉及医疗美容服务全过程,消费者要求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件也在逐渐增多。

什么情况下法院会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顺义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青表示,对于医美消费类纠纷,需要看医疗机构及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即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应的诊疗科目、诊疗项目,人员是否具备从业项目的资格要求;需要分析医疗美容机构的广告宣传、医美合同、病历记录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是否会影响到医美消费者的判断和决定;医疗产品是否合法正当使用,是否超出产品的适用范围,“医疗美容机构若符合以上任意一项或几项,足以影响医美消费者的判断,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同意实施相关手术,则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欺诈行为,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医美机构应详细告知诊疗方案

“医疗美容机构是医疗美容服务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医疗美容消费环境。”王晓磊表示,医疗美容机构应从规范诊疗行为和依法公开信息两个方面完善管理体系,提升医美服务水平。

王晓磊提醒,医疗美容不同于生活美容,医疗美容机构应严格遵守医疗美容资质相关规定,具备《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设置医疗美容相关科目并进行备案,由主诊医生或者在主诊医生指导下的执业医生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同时,医疗美容机构应严格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充分保障医美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术前要通过书面、口头形式详尽告知治疗的适应症以及禁忌等,与消费者签订手术同意书、知情书、告知书,在已详细告知、充分解释治疗项目并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治疗。

对于记录诊疗过程的病历,按照我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就诊者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就诊者保管。在日常诊疗环节,医师应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病历资料,医美机构应妥善保管病历资料,防范病历资料遗失、缺损,减少病历争议。

为便于消费者和社会公众获悉医疗美容机构的相关情况,王晓磊提醒,相关机构应依法公开机构资质情况和从业人员资质,特别是将机构经卫生行政机关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核准的医疗美容服务范围、机构内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的身份标识等信息进行公示。此外,还应对医疗服务项目的有关情况予以公开,包括医美服务项目名称、医疗技术手段、收费标准、预约方式、出诊医师信息、诊疗流程、注意事项,涉及使用的医疗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或有效期、批号等,保障医美消费者有充分的知情权、选择权,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误解和纠纷。

作出选择前先查“三正规”

“随着医美行业的发展,低龄和刚接触医美的消费者逐渐增多。”在王晓磊看来,爱美是人之天性,变美却需要理性,医美乱象的整治也需要消费者的积极参与。

王晓磊建议,对于医美消费者,在选择服务机构时,可通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公布的权威资料和数据查询相关机构是否具备“三正规”,即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医生及产品。在机构方面,可以选择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医院、门诊部、诊所或设有医疗美容科室的综合医院就医;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要了解清楚医护人员是否具有医师执业资质;对于使用的主要医用材料(如注射药物、植入假体等),要核实清楚其来源、是否带有防伪标志,还可以对产品进行扫码查验真伪。

同时,消费者应知晓医疗美容行为存在技术风险、填充物风险和麻醉风险等多重风险,因此在进行医美服务前应对诊疗风险充分了解并合理评估,理性作出选择。接受服务期间,应当仔细阅读和了解风险告知书、知情同意书的具体内容,并要求医师详细解读,在充分了解可能产生的诊疗风险后再行签字。

“维权时最重要的就是手头上要有证据材料,包括照片、录音、病历和合同等。”王晓磊说,消费者应当多维度固定术前术后的形态,包括术前和术后照片、病历资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此外,消费者应选择实名就医,并将诊疗费用直接支付至诊疗机构账户中,及时索取并保存好医疗费票据、就诊病历、诊断证明等。在医疗美容过程中,如发现诊疗机构有医疗不规范、病历记录不完整的情形,消费者可立即纠正或停止接受服务并向相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反映。

本文来源:法制日报


延伸阅读


认清“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
切不可混淆

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越来越优越

追求外在美及抗衰老的

消费需求越来越强烈


但是选择变美的前提是安全

而选择正规医美机构和医生是保障



在接受服务前您一定要

认清“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的区别

切不可混淆



医疗美容生活美容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达到美化改善人们的容貌、体形的目的。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二、机构资质不同

医疗美容机构:

需要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符合医疗机构标准。

生活美容机构:
须具取得营业执照,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与所经营的服务项目相



三、从业人员资格不同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不具备上述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美容师、美发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部门的健康检查,持健康证明上岗。


当下非常受欢迎的热玛吉、超声刀等,这类抗衰类仪器属于医疗科技美容范畴(医疗器械类);另外如玻尿酸,肉毒素等针剂注射也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即使是正规的执业医生也不允许在生活美容机构进行操作治疗。
作为一个普通人,很难界定两者之间的区别,盲目地到美容院解决自己的医学美容问题。个别美容院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混淆了两者之间的概念,违规介入医学美容,由于从业人员缺乏起码的医学知识,屡屡发生医疗事故,给求美者造成的不该发生的毁容事件。

这其中有美容院的问题,也有求美者自己认知的问题。所以,加强行业自律、行业监管自然是必要的,提高人们对生活美容和医学美容的认识同样也是至关重要的。

消费提醒:
如果您有计划,或者已经在生活美容机构购买并接受了医美美容服务,请慎重考虑,及时止损,一定到正规医疗美容机构接受诊疗服务。


本文来源:北京市场监管

中山市场监管

珠海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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