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新闻中心
█ 医美视界——因医美人而生,与医美人同行!
杭州余杭的费女士找到记者,说她在一家美容店消费了100多万元。现在,她不想继续在这里做美容了,想把卡里的余额退出来。可她的卡里到底有多少余额,却是一笔糊涂账。女子自称做美容7年,花掉160多万。
■ 我开始不敢告诉他们,因为这个钱越花越多越花越多,直到他们去查帐查出来,被我花了……
按照费女士的说法,几年的时间,她在这家机构消费了不少钱:“花了160多万,是拆迁款,越花越多,我不敢告诉家里人,这个月他们去查账,看到被我花了。”为此,费女士的母亲愁得都吃不下饭:“她说做面膜去了,我很急了,吃都不吃,哭了好几天。”
据了解,费女士是余杭区良渚街道的拆迁户,之前分了5套房子,目前房子还没有下来,一家人领取补助,租房居住。
事情要从2017年说起,当时,费女士脸上长了不少青春痘,她来到“芊尊国际”,做了一个祛痘的项目。费女士说,当时充的钱不多:“充了7000多元,后来让我升级,又充了10000多元。”
费女士说,从那时起,她每周都会到这家“芊尊国际”消费,做的项目也越来越多,充值金额也越来越大:“2018年,做身材管理,一年花了30多万,他们会引进不同的项目推销,2019年花了也有40多万,2020年,有老师来上课,给我们介绍为什么要做身材管理,身材管理的好处有哪些。”
费女士说,钱陆陆续续花出去,可她的感觉却越来越不对:“没有效果,从脸上、身体上,任何一个方面来说,我感觉没什么变化。但我被他们所谓的专家弄得稀里糊涂,也不知道这些产品对我身上到底有没有好处。”
费女士说,前几天,她联系过这家机构,想把卡里的钱退回来,却被告知,只有4万多元的余额:“我的诉求就是把所谓的清单、价目表都让我看过,没有做过的,把钱退回来。”
记者来到了位于西田城的这家“芊尊国际”美容机构,却发现,这家店前段时间就关门了。商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芊尊国际”房租已经到期,没有续租。
记者多方打听,终于联系上了杨老板的助理黄女士,黄女士表示,她现在负责处理费女士的投诉:“从2017年到现在这么长时间,我们有些顾客档案确实已经不存在了,项目服务结束后,档案我们就销毁了。”
黄女士表示,他们无法提供费女士过去七年的消费详情。其实,在这起事件中,有一个关键问题:根据规定,预付式消费中预付卡充值不能超过5000元,费女士自称一天就能消费几万,这是否违规呢?
对此,黄女士予以否认:“我们不是储值类,是直接购买疗程类的项目,比如12800元购买的是我们的疗程。”
此外,黄女士表示,对于费女士所说的,总共消费160万元的说法,他们也要核实一下:“我认为是没有那么多的,她可以通过付款记录来找我们。七年时间,在美容店消费一百多万,其实是很正常的。”
黄女士还表示,她们愿意跟费女士坐下来处理此事:“我们愿意尽自己所能去查找能查到的消费清单,有一部分已经消费掉的,我们没办法解决,只有她没做完的项目,我们可以给予退款。有任何需求,我也会积极去帮助费女士。”
本文来源:小强热线-浙江教科
延伸阅读
浙江省自 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也对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做了相关规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节选)
第十条 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以下简称预付凭证)。预付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实体预付卡,或者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电子数据等为载体的虚拟预付凭证。
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
预付凭证金额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限额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在发放预付凭证的合同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企业经营者的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姓名及身份证明、住址和联系方式;
(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价格、地点、期限等;
(三)预付款缴存方式、金额、优惠措施;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应当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单位及联系人、扣付方式、退款条件等。
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消费者因预付凭证遗失要求挂失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以消费者实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扣付费用并设定使用期限的预付凭证,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
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本办法所称预付凭证,不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的月票或者月卡。
精彩回看
↓分享给朋友看看 | 好看请点这俩↓ |
原创文章,作者:医美视界,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meiye.net/2271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