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部门联合发文升级医美行业监管政策,齐抓共管严打无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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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的医美行业治理文件。它提出,要对医疗美容行业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严禁无资质机构和无资质人员提供医美服务,同时明确规范“导购”行为,严禁为“黑医美”导购。


5月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点击查看),其中明确规定: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必须遵守卫生健康有关行业准入的法律法规,体现了医美行业的监管再次升级。

这是继2021年6月初国家卫健委等八部委联合印发《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之后,监管层面再一次开展的多部门联合式医美监管。

新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要对医疗美容行业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严禁无资质机构和无资质人员提供医美服务;
二是规范“导购”行为,严禁为“黑医美”导购;
三是加强医美培训并区分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的边界。

多部门联合打通监管盲区

长久以来,国内非法医美和无证经营行为问题突出,“黑医美”现象层出不穷,最典型的包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无资质或超资质执业问题,以及医美机构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行为,皆不是个案。

据天眼查,国内目前有近13.4万余家医美相关企业,其中3.25%的企业曾出现法律诉讼,8.51%的企业曾出现经营异常,3.85%的企业曾出现行政处罚;2022年,医美相关企业共产生2790余条被执行人信息。而在不少的违规违法经营医美背后,也暴露了一系列监管问题。当前的文件正是要解决这些问题。

《指导意见》显示,在行业准入方面,要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这体现了要从源头监管的态度。具体而言,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指导确有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经营意愿的申请人勾选“医疗美容服务”等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依法履行“双告知”职责,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须申请审批及相应的审批机关。

同时,强化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审核。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未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这些都意味着,医疗美容行业将严把行业准入关,进一步打击无证经营。

5月4日,中整协医美机构分会副会长田亚华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从前经营医美业务,是成立一个公司然后在经营范围中勾选医疗美容服务,但由于卫生部门和市场监管局存在脱节,会导致很多经营者在没有经过卫生部门审批后就直接经营了,而现在当场告知申请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需要申请审批,就是要堵住这个漏洞,并打通两个部门之间的监管。

田亚华认为,从2017年开始,国家对医美的监管基本上都是专项治理,直至此前的多部委联合打击非法医美。而当前的十一部门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也意味着医美监管将从过去的运动式突击检查治理,升级为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常态化监督管理,标志着医美监管进入常态化的监管轨道,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因为突击的检查和缺少部门协同都意味着存在监管盲区和空白,同时也让很多有医疗资质的机构处在“弱势地位”,最明显的是没有资质的机构甚至很难被检查到。

除了打击无证经营的机构,无资质的人员也是治理重点。而解决此问题,要从培训监管入手。《指导意见》提出,医疗美容培训属于医疗技术培训,一般应当由专业院校、医疗机构组织对医学生、医疗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医疗美容培训的管理。

并且,严禁培训禁止类医疗技术或者无对应医疗美容科目的所谓医疗美容新项目、新技术;严禁对“零基础”等无行医资质人员提供医疗美容技术培训;严禁利用、冒用或者虚构国家机关、科研机构等名义对医疗美容培训机构进行推荐或者证明;严禁承诺发放所谓的“职业证书”“职业资质”,严禁宣称学习医疗美容技术能够快速致富。

加强对渠道医美的监管

除了多部门的协调监管,田亚华认为,当前文件的另一个重要信息是,除了要对医疗美容的诊疗活动进行监管,还要对医疗美容的经营活动进行了监管,也就是要监管上下游,通过规范医疗美容的上下游和相邻行业市场秩序来规范医美行业。其中,对导购的监管是此次文件的亮点。

此次文件要求,加强对医疗美容“导购”活动的监管。其中,严禁为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美容机构提供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服务,严禁无相应医师资质或者医学药学知识的人员在线上线下从事医疗美容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服务或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美容知识科普等涉医疗领域专业信息内容。

田亚华认为,过去市场上被大家深恶痛绝的就是渠道医美,包括各种各样的拉客行为,但这部分无人监管。而当前文件明确表示,不能给没有取得资质的机构导客。也就是,斩断了三方中间商给黑医美导流的机会。黑医美的经营一直是违法行为,但此前对给其导客的第三方,监管上并没有明确的说法,此次文件就直接提出了禁止。同时,要求线上线下从事医疗美容诊疗咨询等业务的人员具有资质,也有利于打击一些不科学的推广,例如抖音这类平台提供的医美科普,如果相关人员没有医师资质或是相应资格,也应当视为违规。

当前的文件还显示,严禁在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活动中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要求的承诺或者表述,依法加大对“医托”“药托”的处置力度,查处商业贿赂,严厉打击违法开展诊疗咨询、就医引导的行为。“中国渠道医美从业人员数量巨大,大量生活美容机构人员都在通过兼职医美导购在医美机构内拿回扣,回扣的比例还非常高,这也是当前的文件中会要严厉查处商业贿赂等的原因”,田亚华表示。

此外,文件也表示,需要加强对生活美容行业管理。倡导在生活美容机构张贴“不得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等警示语,引导生活美容机构依法诚信经营,不得违法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医疗美容活动。

本文来源:界面新闻

记者:黄华

编辑:谢欣



延伸阅读


生活美容≠医疗美容


认清“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
切不可混淆

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越来越优越

追求外在美及抗衰老的

消费需求越来越强烈


但是选择变美的前提是安全

而选择正规医美机构和医生是保障


在接受服务前您一定要

认清“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的区别

切不可混淆


医疗美容生活美容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达到美化改善人们的容貌、体形的目的。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二、机构资质不同

医疗美容机构:

需要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符合医疗机构标准。

生活美容机构:
须具取得营业执照,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与所经营的服务项目相



三、从业人员资格不同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不具备上述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美容师、美发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部门的健康检查,持健康证明上岗。


当下非常受欢迎的热玛吉、超声刀等,这类抗衰类仪器属于医疗科技美容范畴(医疗器械类);另外如玻尿酸,肉毒素等针剂注射也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即使是正规的执业医生也不允许在生活美容机构进行操作治疗。
作为一个普通人,很难界定两者之间的区别,盲目地到美容院解决自己的医学美容问题。个别美容院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混淆了两者之间的概念,违规介入医学美容,由于从业人员缺乏起码的医学知识,屡屡发生医疗事故,给求美者造成的不该发生的毁容事件。

这其中有美容院的问题,也有求美者自己认知的问题。所以,加强行业自律、行业监管自然是必要的,提高人们对生活美容和医学美容的认识同样也是至关重要的。

消费提醒:
如果您有计划,或者已经在生活美容机构购买并接受了医美美容服务,请慎重考虑,及时止损,一定到正规医疗美容机构接受诊疗服务。


本文来源:北京市场监管

中山市场监管

珠海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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