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被重罚!知名医美机构涉广告违法被罚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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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对杭州虞美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罚款20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此次行政处罚与当事人实际控制人于某某在“于文红”直播间的特定直播场次推销产品时涉医美违法问题有关。


又被重罚!知名医美机构涉广告违法被罚200万!

▲ 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景市管市监处罚〔2023〕36号


案件名称:

杭州虞美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

杭州虞美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杜军钢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1月6日,本局接上级督办通知书,反映“于文红”直播账号的特定直播场次涉嫌存在涉医美违法问题。
2023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对上级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核查,并对直播账号“于文红”进行网上核查、对账号所有人“虞美人医疗美容旗舰店”进行核查,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违法,为查明案情,2023年1月12日,经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3年3月10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接受本局办案人员询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明:
当事人成立于2009年10月,主要从事医疗服务、美容服务。
2020年3月25日,当事人在天猫开设“虞美人医疗美容旗舰店”网店,至2023年1月10日暂停营业。

2020年6月5日,“虞美人医疗美容旗舰店”网店开始以“于文红”直播账号进行网络直播营销。


违法事实一:2021年2月1日,当事人实际控制人于某某在“于文红”直播间推销当事人经营的医疗美容产品时发布医疗广告,她描述:“可以把额头那些坑坑洼洼,深的皱纹打平,在头皮里面形成天然皮肤;……”。2021年2月19日,于某某在“于文红”直播间推销当事人经营的医疗美容产品时发布医疗广告,她向观众展示患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后的对比照。2021年2月19日,于某某在“于文红”直播间推销当事人经营的医疗美容产品时发布医疗广告,她描述:“爱贝芙打完,鼻子基本就跟天生一样,不会跟假体那样那么肿,萎缩;……。”2021年2月19日,于某某在“于文红”直播间发布“俏皮娃娃”医疗美容产品图片广告,广告内容:“俏皮娃娃解决人老皮多问题”。2021年2月5日,当事人员工熊某某(现已离职)在“于文红”直播间推销当事人经营的医疗美容产品时发布医疗广告,他描述:“瓷娃娃,……,医生会为我们操作,打针,两种成分,ATP,生物素除皱,刺激细胞,皮肤变年轻;……”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广告的合法审查证明材料。


违法事实二: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在“于文红”直播间开展有奖销售,为在当事人消费满10万元和满30万元的客户抽取奖励。其中消费满10万元的客户可参与“硬分子玻尿酸”抽奖,一等奖为5支硬分子玻尿酸,二等奖为3支硬分子玻尿酸,三等奖为1支硬分子玻尿酸;消费满30万元的客户可以参与“爱贝芙”抽奖,一等奖为5支爱贝芙,二等奖为3支爱贝芙,三等奖为1支爱贝芙。经核查,硬分子玻尿酸价值1.8万元/支,爱贝芙价值3.92万元/支,3支硬分子玻尿酸价值5.4万,5支硬分子玻尿酸价值9万,3支爱贝芙价值11.76万,5支爱贝芙价值19.6万。本次有奖销售活动共抽取了以硬分子玻尿酸为奖品的二等奖3名,一等奖3名;以爱贝芙为奖品的二等奖3名,一等奖3名。当事人以物品使用权形式作为奖品亦属于有奖销售的范畴,案涉物品使用权的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


违法事实三:2020年5月起,当事人在“于文红”直播间一直以“原价9800元,优惠价1折980元”的形式对其经营的医疗美容产品“眼部瓷娃娃”进行促销,经核查:上述原价9800元是当事人自行定价,未发生实际成交,2020年5月至案发,可查证的该产品的销售单价均为980元/次。另查明:“眼部瓷娃娃”医美产品使用了肉毒素、嗨体水光针及居家护肤品。每次根据消费者症状注射肉毒素10-20单位,成本650元/支,每支100单位;每次为消费者注射一支嗨体水光针,成本380元/支;每次提供1瓶jollyone眼部肌底液,成本10元/瓶。因涉及到的消费者众多,每个消费者肉毒素用量不同且肉毒素存在时效性,无法精准核算出成本,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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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被重罚!知名医美机构涉广告违法被罚200万!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4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杭市监(景)罚听告〔2023〕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经审查在“于文红”直播间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
当事人进行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有奖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之规定。
当事人以未实际成交过的原价开展折价促销活动,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所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当事人未经审查在“于文红”直播间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2、罚款人民币一百万元。
当事人进行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有奖销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当事人以未成交过的原价开展折价促销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综上,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

2、罚款人民币二百万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机构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或其所属营业机构,也可通过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行政处罚日期:

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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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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