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当认为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要求时,消费者用差评表明自己的立场,无可非议,但不代表着消费者“差评自由”,必须在一定范畴以及有依据。
对整形效果不满,网上发布“差评言论”
小帅至南京某美容机构行整形手术,术后,因对整形效果不满,小帅在其小红书账号通过发笔记、视频、配图、评论等方式,发表大量明确指向某美容机构的评价。“没有资质”“病历作假”“坑钱又毁容”“黑医院”“医疗诈骗”“医生无资质”等,上述评价被转发、评论及收藏。某美容机构向小帅提起名誉侵权诉讼,要求小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建邺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小帅在某美容机构接受美容整形治疗,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关系,对于某美容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小帅可以就其切身感受发表言论,但评论、批评的内容应有可信的依据来源。
小帅在没有举证证明其所述内容真实的情况下,发表了大量主观性言论,超出消费者正当评论、批评的范畴,部分不当评论构成侮辱、部分言论缺乏可信的依据来源构成诽谤,在性质上构成对该美容机构名誉权的侵害。该美容机构要求小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应予支持。
整形不满意发视频诋毁医院,法院:侵犯了名誉权
2019年5月,陈某在某整形医院做小腿注射肉毒素项目。2021年3月,陈某以效果不好为由与该整形医院发生纠纷。后双方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达成协议:整形医院补偿陈某6000元,陈某承诺纠纷至此终结。
然而达成协议后,陈某在某社交平台上发布视频称,该整形医院系黑心医院,整形失败并导致其终生残废,且该系列视频点赞及转发数量过万。
2021年4月,该整形医院将陈某诉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虚构事实、使该院商誉减损、社会评价降低,要求陈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武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虚构整形失败事实并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实消息,客观上造成了该整形医院商事声誉受损的损害后果。该整形医院主张陈某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责任予以支持。该整形医院为维权花费的公证费2000元及其它损失3000元由陈某支付。
承办法官介绍,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消费者对于商家的服务或产品进行批评评论时,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虚构事实、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商家名誉权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女子不满美容手术效果上网发“不当评论”,医院要求道歉赔偿胜诉
杨某在南京市河西医院进行整形美容手术,但对术后效果并不满意,遂在某社交平台上注册账号发布了大量不实信息,造成医方声誉受损。双方协商未果,医院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南京市河西医院认为,杨某是该医院医美服务合同的消费者,但在合同履行并无瑕疵的情况下,对方却以散布虚假信息的方式,胁迫该医院退还全部医美服务款项,其行为明显超越了一般言论自由和正常消费者评价的边界,严重侵犯了该医院的名誉权,遂诉求法院判令杨某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经审查查明,2020年7月至11月期间,杨某多次利用某社交平台账号,通过发笔记、发视频、配图、评论、转发等方式,捏造并散布原告“医疗欺诈”“病历造假”“毁容”“暴力对待维权者”等虚假信息,对原告进行了蓄意抹黑和诋毁,造成原告社会评价显著降低。
法院认为,被告行为对原告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相关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应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杨某须连续一周在某社交平台上通过其账号发表向原告南京市河西医院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对方合理维权费用损失17853元。
办案法官提醒,消费者如遭遇整形手术纠纷时,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同时亦提醒经营者,如遭遇网络侵权时,经营者可及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经营者也应及时对相关视频进行保存,必要时去公证处进行公证,保存好证据以便于维护正当权益。
内容综合自建邺法院、极目新闻、南京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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