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6日,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德昭(重庆)商贸有限公司因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在4月26日被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93亿余元、没收违法所得18.5亿余元。
具体包含三条违法事实为:当事人经营的2款进口化妆品,未取得进口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当事人经营的5款化妆品,未取得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当事人经营的7款化妆品,未查验上述7款化妆品注册备案情。
1.当事人经营的外包装名称为“拉普瑞斯清透亮颜修护防晒乳 SPF50 PA+++”“LAVIDA LUMINOUS SOLUTION FOUNDATION SPF27/PA++”的进口化妆品,未取得进口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属于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外包装名称为“LANIDA POSE SOLUTION SERUM”“LIERAC BUST-LIFT EXPERT”“GROWN ALCHEMIST HANG CREAM”“MADARA organic skincare”“CELLEX-C HIGH-POTENCY SERUM”的5款化妆品,未取得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属于经营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3.当事人经营的外包装名称为“拉普瑞斯清透亮颜修护防晒乳 SPF50 PA+++”“LAVIDA LUMINOUS SOLUTION FOUNDATION SPF27/PA++”“LANIDA POSE SOLUTION SERUM”“LIERAC BUST-LIFT EXPERT”“GROWN ALCHEMIST HANG CREAM”“MADARA organic skincare”“CELLEX-C HIGH-POTENCY SERUM”的7款化妆品,未查验上述7款化妆品注册备案情况,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经营者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化妆品18.52亿元,罚款10.94亿元,并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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