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莉萍 杨熙宇
作者介绍
Introduction of the writer
王莉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先后为上百家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以及纠纷解决服务,涉及的行业包括电子商务、化妆品、传媒、奢侈品销售、文化产业、网络科技、服务业、房地产等。尤其在化妆品行业、知识产权侵权、电子商务相关领域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纠纷处理经验。
杨熙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学士、香港中文大学商法硕士。执业以来专注于诉讼与仲裁、公司综合、广告法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
近期,家用射频美容仪成为职业打假人的热门靶,笔者结合近期实务处理经验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变化,希望通过本文就“家用”射频美容仪的广告合规进行探讨与指引。
再结合2021年发布的《射频美容类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的规定,不难发现监管机构欲将题述美容仪纳入医疗器械进行管理——“预期使用射频能量作用于人体,使人体组织、细胞发生病理/生理学改变”的射频美容仪作为医疗器械进行分类管理III。同时,次年3月,“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2年第30号)”直接将预期用途为“紧致、提拉皮肤的美容仪”归入第III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目录产品为09-07-02“射频治疗(非消融)设备”,其产品描述为:“通常由射频发生器、温度测量装置、治疗电极、电缆、中性电极(若有)等组成。通过治疗电极将射频能量(一般以电流的形式)作用于人体皮肤及皮下组织,使人体组织、细胞发生病理/生理学改变”。其预期用途为“用于治疗皮肤松弛,减轻皮肤皱纹,收缩毛孔,紧致、提升皮肤组织,或者治疗痤疮、瘢痕,或者减少脂肪(脂肪软化或分解)等。”根据这一立法动向与监管的调整,再结合射频美容仪的功能原理进行对比分析,不难发现本身具有“紧致、提拉、收缩毛孔”功效的家用射频美容仪几乎完美落入09-07-02“射频治疗(非消融)设备”的监管范围。也因此,近期美容仪市场内清仓传闻频发,同时,根据科技部公示信息,几家头部品牌已相继迈入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阶段。
VI.沪市监长处〔2021〕052021000013号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3年,美妆代运营战斗在隘口
-
化妆品产业在加速“变短”
-
失去第一,资生堂中国退居第二大市场
-
反转!29亿元天价化妆品罚单系乌龙
原创文章,作者:化妆品报,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meiye.net/2531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