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图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告称,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3年5月30日—6月29日。
征求意见稿文内显示,该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全过程采取有效的质量管理措施,确保医疗器械产品在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与可追溯。
征求意见稿就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改进、职责与制度、人员与培训、设施与设备、采购、收货与验收、入库、贮存与检查、销售、出库与运输和售后服务八个方面进行相关规范。
其中对于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做了明确规定,要求上述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满后2年;没有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企业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也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给消费者开具销售凭据,记录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数量、单价、金额、零售单位、经营地址、电话、销售日期等,以方便进行质量追溯。
(新闻来源:青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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