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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
医美已被许多爱美人士接受
但在投保人身医疗保险时
很多保险公司
将“医美整形“列入了
免!赔!范!围!
15岁女孩小夏,因“脊椎侧弯”在医院做了矫正术后,被保险公司以该矫正属“医美整形”拒赔医疗费,其父亲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小夏的矫正术到底是医美还是医疗?
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
今天,带大家来看看湘阴法院审理的
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开始,小夏的父亲夏某(投保人)定期为其女儿小夏(被保险人)在甲保险公司购买了五份保险产品,并按约缴纳了保费,五份保险产品包含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和乐享百万医疗保险。
2019年,家人发现15岁的小夏出现了长短腿、高低肩的情况,遂带其到医院进行检查,诊断为“脊柱侧弯”。2020年8月小夏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治疗,并行“脊柱侧弯后路矫形+胸椎后路固定术.无骨折复位+胸椎融合术+腰椎后路内固定术.无骨折复位+腰椎融合术”,住院治疗18天,用去医疗费253241.95元,扣除社会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后,小夏自行承担了211501.09元。
对于自行承担的医疗费部分,小夏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于2021年1月10日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小夏的脊柱侧弯手术属于免责事项,对其保险理赔申请不予受理并拒绝理赔,理由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形手术、预防性手术,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小夏的脊柱侧弯手术,属于上述条款中的矫形手术,且该手术系生理原因而非意外导致,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情形。且甲保险公司已在投保人投保时对免责部分进行了标示和说明,符合法定的免赔情形。
因保险公司拒赔,小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 官 说 法
保险事业兼具营利性和公益性,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平等的基础上履行合同义务并享有合同权利。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均系保险公司拟定,有些条款的约定明显不合理地免除、减轻其自身责任,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限制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被保险人处于弱势地位,在约定不明确且有多种解释的情形下,应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
温馨提示: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并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看清楚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对于其免责条款部分,一定要保险公司进行明确说明、自愿接受该免责内容才能签订合同,以避免保险理赔中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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