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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茂卫医罚﹝2023﹞4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25
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根据杨女士2023年3月9日向澎湃质量观投诉平台投诉,每日舆情(48)舆情监测澎湃新闻报道茂名一美容医院未经同意擅自操作消费者手机申请医美分期贷款,2023年3月29日,茂名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茂名市人民南路199号茂名华美美容医院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检查。经检查、调查核实:患者杨格秋、杨给牛于2022年8月2日到茂名华美美容医院整形外科就诊,档案编号为20220802Z03的杨给牛和档案编号为20220802Z04的杨格秋的整形外科留观病历显示:麻醉记录单未记录使用的麻醉剂;患者杨格秋于2022年11月23日、2022年12月17日到注射美容门诊就诊,编号为20221123W08美容门诊病历显示手术项目是A型肉毒毒素注射咬肌、注射美容记录未记录本次使用产品,编号为20221217W07的注射美容门诊病历显示手术项目是透明质酸钠注射太阳穴、泪沟、嘴唇,注射美容记录未记录本次使用产品
处罚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处罚机关:
茂名市卫生健康局
本文来源:企查查财经、信用中国
延伸阅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选摘)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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