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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理发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理发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强脉冲光、激光、微针等治疗技术,擅自为顾客开展去扁平疣、水光针、脱毛等医疗美容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该理发店作出没收价值20000元的用于医疗美容活动的器械,没收违法所得38104元,罚款16592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涉及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美容师”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另案处理。
当前,部分不具备资质的美容院等机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公然置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给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各地的健康行政执法部门持续保持打非高压态势,发现一起,重查一起,切实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同时,卫监也发出提醒:法律是保障群众健康权益的安全线,美容行业的背后也有众多的法律法规在支撑着行业规范发展。上述案件涉及的法规如下:
1.《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任何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任何个人未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或者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不得实施医疗美容服务。
2.《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美容皮肤科项目,涉及激光治疗、射频治疗、强脉冲光治疗、微针治疗、注射治疗等均属于医疗美容的范畴。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4.违法操作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法者,天下之度量,万事之仪表也,任何人均不得因不法行为而获益,违法终以处罚相偿还。爱美人士该如何远离美丽陷阱?简单概括起来,合法医美=合法医美机构+合法医美医生+合法医美药械,消费者要准确识别那些隐藏在生活美容院的非法行为,莫把美容院当美容医院。
本文来源:缙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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