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虚拟主播的,应通过合法合规途径获得虚拟主播使用权,并配置相应的硬件设备及网络技术;使用的虚拟主播形象应符合公序良俗。 使用虚拟主播或使用其他人肖像、声音合成虚拟形象从事直播电商营销活动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应当征得虚拟形象著作权人或肖像、声音权利人同意,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提供虚拟主播服务的,应对虚拟主播的形象、脚本等设计进行规范化管理,直播前核验虚拟主播动作、宣传内容等信息,确保直播过程无违法和不良信息。
应当记录、保存直播内容,保存时间不少于六十日;直播内容中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应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应配合执法部门提供直播回看视频、交易信息。 应建立直播主体、主播、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商家的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 对主播和商家等进行消费者满意度调查。 对签约主播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各级主播设置对应的培训计划、管理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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