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因美容整形使容貌受损,可以要求医疗美容机构赔偿精神损失吗?
整容失败可以申请精神赔偿,如果该医院未经当事人的同意,或者手术失败,造成了当事人的损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项目上有医疗、误工、护理和营养及精神损失费等。
但整形失败如何界定?精神赔偿是否合理一直是业内讨论度较高的一个话题,今天通过2个案例,一起来了解一下。
因医美手术精神严重受损,机构被判罚支付4万元
小美因“乳房形态不佳”到某医疗美容医院就诊,后进行“假体隆乳术”。术后,因右侧假体较左侧低产生纠纷。在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小美与该医疗美容医院达成协议:
1.该医疗美容医院请专家为小美进行修复手术,免除修复手术费、修复假体材料费、麻醉费用等,择期进行手术;
2.该修复手术为小美解决两边乳房高低不对称等问题。
小美再次入住该医疗美容医院进行修复术,但术后双侧乳房下皱襞疤痕向上轻微牵扯、凹陷,影响双乳外观,她认为丰胸手术失败给其造成损害,主张赔偿。
鉴定意见
1.该美容医院在小美的诊疗过程中,切口瘢痕处理不彻底,与目前双乳下皱襞疤痕向上轻微牵扯、凹陷,影响双乳形状之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
2.小美不构成伤残等。
裁判理由及结果
该医疗美容医院在小美诊疗过程中,切口瘢痕处理不彻底,与目前双乳下皱襞疤痕向上轻微牵扯、凹陷,影响双乳形状之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对本次医疗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确定其责任比例为90%。
小美支付了医疗费用,却未得到对价服务并受损,该美容医院应当返还赔偿。小美由于此事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也应由医院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小美因本案精神严重受损,酌情支持4万元。遂判决:该美容医院支付小美各项赔偿款14万余元。
医美机构未经同意拍摄非手术部位,侵犯隐私权,被判承担精神赔偿
黄女士在北京画美医疗美容医院进腰腹部大腿皮下部分部分吸脂术,手术之前,医院工作人员要求对黄女士进行拍照,黄女士一再告知工作人员,不要拍到脸部,且要做隐私处理。在做完吸脂术后,黄女士在住院4天后出院回家。
近四个月后,黄女士发现吸脂术出现“腰腹部脂肪堆积,以下腹为主,可见吸脂瘢痕、发暗、稍硬,双侧大腿稍有不平整”的损害后果。随后,黄女士到医院协商解决术后出现的问题时,发现医院工作人员留存并散布了原告的裸照,且未对私密处进行处理。
这一行为对正值青春的原告造成巨大痛苦。不仅没有给黄女士带来约定的美容效果,反而使她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精神也遭受极大的打击,产生自卑心理。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黄女士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黄女士作为20多岁的青年女性,出于对“美”的心理追求到被告处就医,为了实现手术效果同意被告拍摄其手术部位裸露照片,但明确同意仅限于“手术相关部位”,而未包括其他私密部位及面部。而作为医疗美容机构,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接触包括消费者身体隐秘部位、个人信息等隐私,但处理上述信息要在经过本人充分知情前提下,秉持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原则进行,以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北京画美医疗美容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黄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医美纠纷中,精神赔偿如何界定?
消费者因医疗美容机构的过错造成损害,即便未构成伤残也应当合理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消费者出于求美目的而签订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不仅未满足其需求,而且扩大或直接造成其外在缺陷,甚至不能恢复以往的基本形象。在此情况下,相较于一般的人身损害案件受害人,消费者遭受的精神损害更为严重,法院酌情支持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美容整形使容貌受损,而请求精神赔偿也不可“漫天要价”。精神损害的具体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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