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据水城卫健执法报道,浙江省台州仙居县某美容院涉嫌构成非法行医,县卫健局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美容院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并查封4台医疗美容仪器。当日,县卫健局对该美容院进行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该美容院负责人注销了美容院的营业执照。卫健局执法人员通过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仙居县派出所的查询确认该美容院为郑某个人经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营业执照注销后由经营者郑某承担其原仙居县某美容院的违法处罚。
违法事实确定,“一案双罚”
进一步调查后,卫健局执法人员确认郑某(原仙居县某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顾客注射肉毒素、使用冰点脱毛(强脉冲光脱毛)、热玛吉(射频治疗)、聚拉提(超声治疗)等医疗美容仪器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的行为属实。
其员工郑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使用冰点脱毛(强脉冲光脱毛)、热玛吉(射频治疗)、聚拉提(超声治疗)等医疗美容仪器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的行为属实。
本案涉及2个违法主体,一是郑某(原仙居县某美容院经营者),二是该美容院员工郑某某。郑某(原仙居县某美容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郑某某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均已构成违法。
针对郑某(原仙居县某美容院),县卫健局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没收4台医疗美容仪器+罚款18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郑某某,县卫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8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医疗美容行业法律法规
一、《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会受到处罚,近日南京栖霞区就报道了一起首违不罚的医美执法案例。
首违不罚 人性化执法彰显执法温度
“执法部门看到我们积极整改的决心,没有进行处罚,我们很感激,今后我们一定积极学习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近日,栖霞区某美容工作室收到了栖霞区卫生监督所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店方对人性化执法表示感谢。
今年5月,栖霞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美容工作室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未能出示有效的卫生检测报告,该行为涉嫌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照片和询问笔录,查实该店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向该店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
次日,栖霞区卫生监督所开展回头看检查时,该店已积极按照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对店内进行卫生检测。根据该店整改态度诚恳、认真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栖霞区卫生监督所依法对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此次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打破了“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的执法定式,使执法更有力度、服务更有温度。
内容来源:水城卫健执法、南京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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