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中明确,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这为我国化妆品产业未来植物原料的开发与应用指明了方向,引起了化妆品行业及消费者的广泛关注。
为深入了解我国现有化妆品植物原料的使用现状,本文结合我国现有的法规文献,经过充分调研后,对化妆品植物原料的界定、获得及应用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为监管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
在我国,植物资源很早就作为原料应用到“化妆品”之中,在《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等均有明确记载。植物包括种子植物、苔藓植物、蕨类植物和藻类植物,在化妆品中应用最多的植物是种子植物和藻类植物,《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中近97%是种子植物,近3%是藻类植物。
种子植物共有六大器官:根、茎、叶、花、果实、种子,但藻类植物的构造简单,没有根、茎、叶的分化,多为单细胞、群体或多细胞的叶状体。
尽管在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中收录了3000多个与植物相关的原料,但目前我国相关法规中尚未对化妆品植物原料有明确的界定。常见的植物相关的原料形式主要有植物提取物、从植物中纯化得到的化合物、以植物为底物经微生物发酵得到的产物等,这些成分中有些已经与一般认识意义上的植物原料有了显著差异。
在美国,根据美国个人护理品协会(PCPC)发布的《International Cosmetic Ingredient Dictionary and Handbook》,化妆品中所应用的植物源成分是指直接来源于植物且没有经过化学修饰的组分,主要包括提取物、汁、水、粉、油、蜡、凝胶、液汁、焦油、树胶、不皂化物和树脂。
在日本,根据日本化妆品工业联合会(JCIA)技术资料No.124《化妆品原料规格制订方法指南》(第二版),植物来源物质是指来源于植物(含藻类)的原料,包括全部或部分植物的提取物、植物或植物提取物的干燥物、植物的汁液、植物或植物提取物通过水蒸气蒸馏得到的水相及油相(精油)、植物中提取的色素等。
虽然目前我国对化妆品植物原料尚无法规层面的定义,但根据我国化妆品中植物原料的应用实际,结合国际上有关化妆品植物来源物质的相关表述,学术界一般认为,对化妆品植物原料的界定应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应直接来源于植物
第二,应为多成分的混合物,且其中单一成分的含量不得超过80%
第三,没有经过化学修饰或生物转化,即保持原植物的形态、化学组成及化学结构
第四,使用目的应符合我国化妆品的定义范畴
例如:玫瑰花瓣、人参根、杏籽粉等为原植物或原植物粉;植物油为植物压榨油;酸橙果提取物、葡萄提取物、甘草提取物、苹果提取物、柠檬提取物等为溶剂提取的植物粗提物……上述原料均属于化妆品植物原料的范畴。
若经过了化学修饰或生物转化处理(如酸、碱、酶转化、发酵、细胞培养等),如氢化植物油、水解酸橙果提取物、葡萄发酵提取物等,则不属于化妆品植物原料。苹果果实细胞培养物提取物、海茴香愈伤组织培养物滤液等不是直接来源于植物,已不同于原植物形态;甘草酸二钾、苹果酸、柠檬酸为单一化合物,上述原料尽管名称中含有植物,但其并不属于化妆品植物原料。
在化妆品中应用最多的植物是种子植物和藻类植物,《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中近97%是种子植物,近3%是藻类植物。植物原料在化妆品中的应用形式多种多样,其来源可以是全株植物,也可以是植物的不同部位,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种子。
化妆品植物原料的获得,可以采用溶剂提取、机械粉碎、机械压榨、水蒸气蒸馏等方式,也可以是原植物直接应用。例如:提取物,是指经溶剂提取所获得的产物,如甜橙(CITRUS SINENSIS)提取物;粉,是经机械粉碎获得的原植物粉,如酸橙(CITRUS AURANTIUM DULCIS)果皮粉;汁,是经机械压榨获得的产物或树干流出的汁液,如库拉索芦荟(ALOE BARBADENSIS)叶汁,白桦(BETULA ALBA)树汁;
水,一般指经水蒸气蒸馏获得的含挥发油的水溶液,如酸橙(CITRUS AURANTIUM DULCIS)果水;油,可以是经水蒸气蒸馏获得的挥发油,如酸橙(CITRUS AURANTIUM DULCIS)果皮油,也可以是经机械压榨获得的脂肪油,如酸橙(CITRUS AURANTIUM DULCIS)籽油;原植物直接应用,如人参(PANAX GINSENG)根、玫瑰花瓣等。
需要注意的是,化妆品植物原料获得的方式不同,其安全性也会不同。例如,茶叶,水提取时主要为多酚类、花色素类、蛋白质和氨基酸类、多糖类等成分;而乙醇提取时主要为小分子生物碱类、黄酮类、有机酸类等成分。又如木香根提取物可用,而木香根油则禁用;无花果叶提取物可用,而无花果叶净油则禁用。
此外,不同工艺生产的植物原料,应关注的风险物质是不同的。例如,原植物的直接应用,以及机械粉碎、机械压榨方式获得的植物原料,应关注农药残留的风险。
《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已使用原料的客观收录,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提取物”形式的,原则上表示该植物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
植物种属是判断是否为同一植物的依据。例如:散沫花(Lawsonia alba)和凤仙花(Impatiens balsamina),两者都俗称“指甲花”,但前者为千屈菜科散沫花属植物,而后者为凤仙花科凤仙花属植物,因此它们属于两种不同的植物。来源于不同植物部位的原料,由于其所含化学成分的种类和含量不同,其安全性和功效性也存在差异。
例如:苦参根可用,而苦参实(苦参种子)则禁用。因此,植物原料在化妆品中应用时,既要明确其种属,也要注明其具体使用部位。化妆品植物原料的标准中文名称就包括了这两方面的内容,如人参(PANAX GINSENG)根提取物、人参(PANAX GINSENG)叶/茎提取物、甜橙(CITRUS AURANTIUM DULCIS)果皮油、玫瑰(ROSA RUGOSA)花水等,其中括号内的外文是植物的种属,“根”“叶/茎”“果皮”“花”是植物的具体使用部位。
也包含了植物作为间接来源的原料,如高山火绒草(LEONTOPODIUM ALPINUM)愈伤组织提取物、小球藻发酵产物、莲(NELUMBO NUCIFERA)叶细胞培养物粉、苹果(MALUS DOMESTICA)果实细胞培养物提取物、苹果酸、光甘草定、黄芩素等。如前所述,这些间接来源于植物的原料已经不能归属于植物原料了,因为其与植物原料的形态、化学组成及化学结构等差异明显。
含植物类原料的化妆品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研发具有安全性高、功效性强的植物类原料已成为化妆品行业的发展趋势。
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化妆品植物原料的开发与应用,促进整个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笔者建议应研究制定化妆品植物原料技术指导原则,从法规层面明确植物原料的定义,包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梳理《已使用原料目录》中名称带有植物的原料,明确其具体分类,并对产品的宣称用语给予指导,避免误导消费者。
此外,为提升原料质量,保障原料使用安全,需研究制定主要植物原料的标准。基于化妆品植物原料的绿色性、安全性,围绕化妆品植物原料的应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宣传和教育活动,让植物原料在化妆品行业大放异彩。
科研单位和企业也应加强化妆品植物原料的研究,重点关注功效成分的含量、毒性、透皮吸收、毒代动力学等指标,从而保障其功效性及安全性。相信通过整个行业的共同努力,化妆品植物原料能够更好地助力我国化妆品行业向着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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