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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杜某通过他人认识了美容工作室经营者林某,从事服务行业的杜某经常光顾林某经营的工作室,一来二去,双方熟络后成为朋友。
2022年6月,林某在外地学习注射填充等项目后就为杜某实施面部提升、填充项目,该项目十五天一疗程,但实际上林某并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其工作室也没有从事医疗美容的经营许可。
三个疗程结束后,杜某认为鼻基底法令纹改善效果不佳,于是林某又为其做了补充胶原蛋白、填充鼻基底法令纹项目,不料却造成杜某全脸肿胀、红肿发热。
为改善这种状况,2022年10月8日,林某为杜某注射一支溶解酶,仍未改善肿胀情况。
同年11月27日、28日,林某带杜某前往江苏注射了四支溶解酶。
2023年1月9日,林某又带其前往上海做异物取出术、面吸、黄金微调、筋膜悬吊手术,但过了手术恢复期,杜某面部状态仍大不如前。
杜某前往江苏、上海治疗时,林某全程陪同并代垫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
杜某就面部状况与林某协商经济赔偿事宜,林某同意将已将收取的美容项目费用退还给杜某并支付其1万元补偿费,但杜某认为这次“毁容”对她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不满意林某提出的赔偿金额,要求林某另外按每月5000元支付误工费直至其找到工作。双方协商无果,杜某向罗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所经营的工作室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罗源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依法受到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某无医疗美容资质,却擅自为杜某做面部注射,致使杜某注射后出现面部肿胀、发热等不适症状,已构成侵权,林某对杜某的经济损失94764.42 元应承担赔偿责任,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及补偿款70804.42元,被告尚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9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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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不可混淆
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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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二、机构资质不同
需要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符合医疗机构标准。
三、从业人员资格不同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美容师、美发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当下非常受欢迎的热玛吉、超声刀等,这类抗衰类仪器属于医疗科技美容范畴(医疗器械类);另外如玻尿酸,肉毒素等针剂注射也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即使是正规的执业医生也不允许在生活美容机构进行操作治疗。
本文来源:北京市场监管
中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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