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用网上下载的图片宣传,会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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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律师说医美

图片来源:摄图网



机构在日常营销宣传中,为了美观或引人注目,常常会从网上下载图片进行使用,殊不知,随意使用他人的美术作品很可能会引发诉讼纠纷。

机构用网上下载的图片宣传,会导致……


一、美术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款可知: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比较常见的绘画、书法、漫画、logo等等都是法律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等法律的保护,机构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如若将其用于商业运营、机构的企业形象且宣传使用未署名表明作者身份的,属于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及复制权;如若将其用于微信公众号、微博、新氧等三方平台,属于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使用前进行“调整”

可能有的机构会问,如果下载后对原有的作品进行细微调整,可以用作宣传么?实际上这种行为很可能依旧被认定为侵权。

在实践当中,判定美术作品是否侵权,主要从独创性、接触事实(时间及地点)以及实质性相似角度进行考量,许多美术作品在整体造型、细节处理等方面均能体现作者对线条、形状等方面独特的选择、组合或是编排逻辑,从实践来看,即便做出调整,被认定为侵权的可能性依旧很大。

认为对作品进行了“调整”便万事大吉,进而遭到起诉并赔偿的案例屡见不鲜。在诉讼中,审判人员对“调整”的美术作品会与原作品进行比对,同时结合感官体验,如若认为二者的差异之处不足以影响整体观感上的实质性相似,将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以2023年某家医美机构侵犯著作权人的美术作品为例,来看看二审法院对于“调整”前后图案比较的说明:

二者均以曲线着重表现长发女性侧脸,侧脸轮廓及发型的表现相同,线条的弯曲、粗细呈现以及整体构图、布局均相同,主要的区别表现在:第一,《少女脸庞》右侧有两组线条形成半朵花瓣和花心,被控侵权图形仅有一组线条,形似半圆;第二,《少女脸庞》线条采用白色并放置于黑色方框中,被控侵权图形则有多种配色和圆形、方形两种边框。本院认为,虽然二者存在上述不同,但是从构图布局、绘画手法以及整体观感的呈现,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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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当中涉及作品,已做模糊处理)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有的机构或运营人员可能主观上认为作品的图案较为简单,属于生活中常见的形状,不能体现设计者的独特个性和创作力,不属于著作权法应当保护的作品,进而以此为理由肆无忌惮地“抄袭”,但实际上,选取元素的常见与否,并非是判断标准之一,即便是再“简单”的独创性线条或色彩,依旧会受到法律保护。

三、常见侵权场景及情形

线上:由于很容易在线上完成取证过程,例如通过申请时间戳等,因此机构的官网、新氧及大众点评平台(尤其应注意销售项目所使用的配图)、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应当对所发送及展示的内容应当有所筛选。

线下:外墙广告、门店招牌、内墙装饰,员工制服,甚至机构的装修升级/开业庆典当中,舞台或场内的图案、造型等都有被诉侵权并赔偿的案例,对此机构应予以充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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