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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律师说医美
Q:商业贿赂的定义出自哪里?
A:《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同时应当注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 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
• 在账外暗中给予、收受中介费;
• 违反规定以附赠形式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现金或者物品的;
• 以捐赠为名,通过给予财物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
• 提供、接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考察以及其他活动的;
• 提供、收受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以提供、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
• 提供、使用房屋、汽车等物品,以提供、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
• 提供、收受干股或者红利,以提供、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
• 通过赌博,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和医药价格违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严查医药企业利用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套取的资金来进行商业贿赂,借助科研合作、学术推广等名义,在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科研经费等领域进行利益输送的违法违规行为。
结合法律规定及案例可知,除上述情形外,对于商业活动中其他具有商业贿赂特征的行为,执法机关将围绕“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给予或收受财物的目的”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投放期内,医药企业一般保留设备的所有权,医疗机构仅享有设备使用权,投放周期届满后,有些医疗设备的所有权就直接转移至医疗机构;
同时约定,如医疗机构采购量未达标,医药企业有权要求收回设备,以及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违约金)。
某公司与医院签订合作合同,约定以1元的价格投放2台生化仪供医院使用,公司取得该设备试剂及耗材的六年供应权。从而获取更多交易机会,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上述行为侵害的是公平竞争秩序,并不要求有明确具体的其他竞争者,该行为属于典型的附赠式商业贿赂行为,将遭到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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