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生活美容≠医疗美容,守法经营莫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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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潜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庭 刘雅俊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美容行业快速发展。医疗美容在拉动“颜值经济”的同时,也给美容行业造成一些乱象。近日,潜江法院审结一起某美容院因非法开展医疗美容被行政处罚的案件。


潜江市卫生执法人员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某美容院现场有一次性无菌扩宫器、一次性无菌注射器、氯化钠注射瓶等药品器械,并查明有两位顾客在该店做过私密保养诊疗项目。

所谓私密保养项目系使用扩宫器对顾客进行身体检查后作出类似医生诊断的检测结果,由此推荐顾客使用该美容院的产品,达到美容养颜的目的。


据查明,该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开展的以上活动本质上属于诊疗活动。据此,潜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对某美容院作出行政处罚。

某美容院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潜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维持了上述处罚决定。

某美容院不服提起上诉,汉江中院维持了本院判决。判决生效后,某美容院一直未缴纳罚款,潜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已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有天壤之别。


生活美容是指使用化妆品、保健品等进行皮肤护理和按摩。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例如激光祛痣、超声刀、美白针、瘦脸针、破尿酸注射、开眼角、去眼袋等。


生活美容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审批备案项目开展服务,不得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触碰法律底线。


各美容院机构应提高法律意识,不要在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贪利给医疗美容活动提供场所,更不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医疗卫生与健康管理法规,自觉抵制各种违法经营行为。


以案说法:生活美容≠医疗美容,守法经营莫贪利!




以案说法:生活美容≠医疗美容,守法经营莫贪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计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案说法:生活美容≠医疗美容,守法经营莫贪利!






延伸阅读




认清“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
切不可混淆


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越来越优越

追求外在美及抗衰老的

消费需求越来越强烈


但是选择变美的前提是安全

而选择正规医美机构和医生是保障


在接受美容服务前您一定要

分清“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的区别

切不可混淆


医疗美容生活美容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达到美化改善人们的容貌、体形的目的。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二、机构资质不同

医疗美容机构:

需要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符合医疗机构标准。

生活美容机构:
须具取得营业执照,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与所经营的服务项目相



三、从业人员资格不同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不具备上述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美容师、美发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部门的健康检查,持健康证明上岗。


当下非常受欢迎的热玛吉、超声刀等,这类抗衰类仪器属于医疗科技美容范畴(医疗器械类);另外如玻尿酸,肉毒素等针剂注射也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即使是正规的执业医生也不允许在生活美容机构进行操作治疗。


作为一个普通人,很难界定两者之间的区别,盲目地到美容院解决自己的医学美容问题。个别美容院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混淆了两者之间的概念,违规介入医学美容,由于从业人员缺乏起码的医学知识,屡屡发生医疗事故,给求美者造成的不该发生的毁容事件。

这其中有美容院的问题,也有求美者自己认知的问题。所以,加强行业自律、行业监管自然是必要的,提高人们对生活美容和医学美容的认识同样也是至关重要的。

消费提醒:
如果您有计划,或者已经在生活美容机构购买并接受了医美美容服务,请慎重考虑,及时止损,一定到正规医疗美容机构接受诊疗服务。


本文来源:北京市场监管

中山市场监管

珠海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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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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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切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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