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医美”非法行医致女孩右眼失明,判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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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对美的追求更加丰富多元,医疗美容行业规模不断扩大,随之兴起的医美乱象也层出不穷。非法行医行为不仅危害国家公共卫生秩序,也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黑医美”非法行医致女孩右眼失明,判一年六个月!



“爱美女孩”遭遇非法行医

导致右眼失明


近日,经西青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西青区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康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某小区家中向被害人小雪(22岁,化名)鼻部、额部注射玻尿酸,致小雪右眼失明。经鉴定,被害人小雪右眼无光感,鉴定为重伤二级、八级伤残。



践行“枫桥经验”

用心用情办好“民生案件”


西青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发现,康某某尚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双方积怨越来越深。


为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落地,实质性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承办检察官多次与双方耐心沟通、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在检察官督促下,康某某已履行赔偿完毕,现被害人谅解康某某,真正达到双方“法结”“心结”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加大司法公开力度

助推刑事案件办理质效


考量到本案涉及医美领域,社会关注度较高,西青区检察院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就该案召开检察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侦查人员、律师等各界参加。


会上,承办检察官就诉讼过程、认定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情况进行详细介绍,并组织各方充分讨论后发表意见,为案件客观公正办理提供参考,传递司法力度、温度、透明度,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



探索建立综合治理模式

协同发力整顿医美行业


西青区检察院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刑事检察+公益诉讼+行业主管部门”的综合治理模式,联合开展医美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医疗美容机构是否超范围经营、售卖假冒伪劣和过期产品、虚假宣传及从业人员资质等方面,对发现的问题现场督促整改,并向从业人员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依法诚信经营。


西青区检察院将立足法律监督职能,落实监督一体化要求,加强行刑工作衔接,积极参与整治医美领域乱象,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颜值安全”。



检察官提示

【生活美容≠医疗美容】
生活美容是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如:敷贴或涂抹类的皮肤保养、美发、化妆、SPA等。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如:点痣、挑痘(针清)、穿耳洞、中药灌肠、针灸减肥、激光美容、激光脱毛、光子嫩肤、肉毒素注射、玻尿酸填充等。
医疗美容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开展执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不得违法采购、使用医疗美容类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医疗广告或变相发布广告。
消费者进行医疗美容一定要选择正规医美机构,降低消费风险,切莫美容不成变毁容。

“黑医美”非法行医致女孩右眼失明,判一年六个月!





延伸阅读



认清“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
切不可混淆


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越来越优越

追求外在美及抗衰老的

消费需求越来越强烈


但是选择变美的前提是安全

而选择正规医美机构和医生是保障


在接受美容服务前您一定要

分清“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的区别

切不可混淆


医疗美容生活美容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达到美化改善人们的容貌、体形的目的。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二、机构资质不同

医疗美容机构:

需要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符合医疗机构标准。

生活美容机构:
须具取得营业执照,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与所经营的服务项目相



三、从业人员资格不同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不具备上述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美容师、美发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部门的健康检查,持健康证明上岗。


当下非常受欢迎的热玛吉、超声刀等,这类抗衰类仪器属于医疗科技美容范畴(医疗器械类);另外如玻尿酸,肉毒素等针剂注射也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即使是正规的执业医生也不允许在生活美容机构进行操作治疗。


作为一个普通人,很难界定两者之间的区别,盲目地到美容院解决自己的医学美容问题。个别美容院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混淆了两者之间的概念,违规介入医学美容,由于从业人员缺乏起码的医学知识,屡屡发生医疗事故,给求美者造成的不该发生的毁容事件。

这其中有美容院的问题,也有求美者自己认知的问题。所以,加强行业自律、行业监管自然是必要的,提高人们对生活美容和医学美容的认识同样也是至关重要的。

消费提醒:
如果您有计划,或者已经在生活美容机构购买并接受了医美美容服务,请慎重考虑,及时止损,一定到正规医疗美容机构接受诊疗服务。


本文来源:北京市场监管

中山市场监管

珠海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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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个美容协会涉嫌非法!可别被骗了

千万不要在美容院里接受任何“医美级”的服务!

会议通知:第二届华南微创医学美容实用技术周将于9月21日在广州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认清“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切不可混淆

以案说法:生活美容≠医疗美容,守法经营莫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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