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美视界——因医美人而生,与医美人同行!
本文来源: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对美的追求更加丰富多元,医疗美容行业规模不断扩大,随之兴起的医美乱象也层出不穷。非法行医行为不仅危害国家公共卫生秩序,也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爱美女孩”遭遇非法行医
导致右眼失明
近日,经西青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西青区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康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某小区家中向被害人小雪(22岁,化名)鼻部、额部注射玻尿酸,致小雪右眼失明。经鉴定,被害人小雪右眼无光感,鉴定为重伤二级、八级伤残。
践行“枫桥经验”
用心用情办好“民生案件”
西青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发现,康某某尚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双方积怨越来越深。
为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落地,实质性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承办检察官多次与双方耐心沟通、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在检察官督促下,康某某已履行赔偿完毕,现被害人谅解康某某,真正达到双方“法结”“心结”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加大司法公开力度
助推刑事案件办理质效
考量到本案涉及医美领域,社会关注度较高,西青区检察院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就该案召开检察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侦查人员、律师等各界参加。
会上,承办检察官就诉讼过程、认定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情况进行详细介绍,并组织各方充分讨论后发表意见,为案件客观公正办理提供参考,传递司法力度、温度、透明度,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
探索建立综合治理模式
协同发力整顿医美行业
西青区检察院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刑事检察+公益诉讼+行业主管部门”的综合治理模式,联合开展医美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医疗美容机构是否超范围经营、售卖假冒伪劣和过期产品、虚假宣传及从业人员资质等方面,对发现的问题现场督促整改,并向从业人员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依法诚信经营。
西青区检察院将立足法律监督职能,落实监督一体化要求,加强行刑工作衔接,积极参与整治医美领域乱象,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颜值安全”。
检察官提示
延伸阅读
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越来越优越
追求外在美及抗衰老的
消费需求越来越强烈
但是选择变美的前提是安全
而选择正规医美机构和医生是保障
在接受美容服务前您一定要
分清“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的区别
切不可混淆
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二、机构资质不同
需要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符合医疗机构标准。
三、从业人员资格不同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美容师、美发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当下非常受欢迎的热玛吉、超声刀等,这类抗衰类仪器属于医疗科技美容范畴(医疗器械类);另外如玻尿酸,肉毒素等针剂注射也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即使是正规的执业医生也不允许在生活美容机构进行操作治疗。
本文来源:北京市场监管
中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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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里经营医美生意,是否违法呢?
注意!这个美容协会涉嫌非法!可别被骗了
千万不要在美容院里接受任何“医美级”的服务!
会议通知:第二届华南微创医学美容实用技术周将于9月21日在广州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认清“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切不可混淆
以案说法:生活美容≠医疗美容,守法经营莫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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