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业令”重拳出击,是谁在底线上“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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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业令”重拳出击,是谁在底线上“摩擦”?

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严监管。


文|何欣洋


“禁业令”重拳出击,是谁在底线上“摩擦”?

今年发布顶格罚单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件,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限制从业。”

2023年8月22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简称“天科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同时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否认生产过涉案产品。此外,该公司还生产另外3个批次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情节严重。

天科公司被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罚款12万元,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罚。同时,公司法人王永庆被罚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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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业令”重拳出击,是谁在底线上“摩擦”?

图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罚没、吊销、不予备案、终身禁业,处罚力度不可谓不重。值得一提的是,此单是首例有企业因抽检不合格遭罚,也是首例因提供虚假信息,法人、企业双双禁业的案例,其警示意义不言而喻。

据《中国化妆品》统计,截至目前,在2023年已有3家企业与法人被发“禁业令”。

今年2月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信息,某化妆品企业因违法生产儿童化妆品被没收违法所得73万余元,并罚款1445万余元,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罚10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禁业令”重拳出击,是谁在底线上“摩擦”?
图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据悉,这是北京市监局2023年对外披露的首个“禁业令”。

两个月后,另一纸“禁业令”在广东生效。4月28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汕头市兰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并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被罚没11.7万元,责令停业整改30天,取消违规产品备案。同时,该公司法人与原质量安全负责人双双被罚10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禁业令”重拳出击,是谁在底线上“摩擦”?

图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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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

2021年1月1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法规设置了“处罚到人”的制度,即存在特定违规情形下,对公司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公司内部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自《条例》实施以来,国内已有十数个被实行“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即禁业)”处罚的案例,涉及公司法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一系列相关人员。

《条例》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况分别处以5年内禁止、10年内禁止、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等惩罚措施。对于从业人员来说,禁业无异于顶格处罚。

那么,《条例》中涉及到禁业处罚的法规有哪些(从重到轻依次排序)?

可处终身禁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可处10年禁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可处5年禁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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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重罚促行业发展

从2021年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厦门香普尔日化有限公司开出的全国首例化妆品行业终身“禁业令”,到2022年各地各级药品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全年共开出约10份不同程度的禁业处罚决定,再到最近首例因抽检不合格被“重罚”的通知,十几个“禁业令”显示,违法违规现象集中于以下三类情况:

(1)添加违禁物质/原料。例如2022年10月,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使用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卤倍他索丙酸酯”与“赛庚啶”接连被罚三次,最终企业与法人双双被禁业。原料是化妆品的“芯片”,原料安全决定着化妆品生产安全,把好原料安全关,才能确保化妆品生产合格、合规。

(2)生产不合格的儿童化妆品。2021年12月,河北康正药业有限公司因其儿童产品中含有本维莫德(苯烯莫德)成分遭禁业处罚;2022年8月,广州市古得化妆品有限公司因在儿童化妆品中添加禁用物被罚禁业10年,法人终身禁业并罚款。合规合法是保障儿童群体用妆安全的重要基础,应以重罚严管为儿童化妆品安全保驾护航。

(3)提供虚假信息或瞒报。2022年3月,广州赛因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赛因”)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产品被罚。广东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处罚决定中表示:“广州赛因提供的《情况说明》与事实不符合,提供虚假证据,妨碍本局调查。” 因此对公司及法人作出罚款和禁业处罚决定。

诚信是企业经营之本,部分经营者为逃避法律责任,对执法部门推诿扯皮或虚报瞒报,企图缩小涉案规模,减轻违法影响,最终难逃数罪并罚或“从重处罚”,得不偿失。

冯梦龙在《东周列国志》中有云:仁者不乘危以邀利,智者不侥幸以成功。上述被施以“禁令”的违法案例给企业及相关人员多次敲响了警钟:

化妆品生产经营应依法进行,绝不可麻痹大意、心存侥幸甚至知法犯法,在法律法规的底线上“摩擦”“试探”;

随着化妆品行业逐渐迈入深层次、多领域的发展阶段,合规且高质量的发展是企业必须面对的现实,行业相关人员应该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及对化妆品法律法规的认识水平,只有营造出一个安全、健康、可持续的发展环境,才能让化妆品行业越走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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