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美容店不干了,没用完的美容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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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当下,先充值后消费已成为商家一种重要的营销模式,购物、餐饮、美容美发等各种充值优惠活动遍布大街小巷。

那么:如果商家店面转让,未使用的充值费可以要求退还吗?

案例 1

钱女士居住于上海市嘉定区,于2020年5月在住处附近的某美容店充值9.8万元购买自提拉、美胸、全脸精雕等服务12次,美容店承诺后期会向钱女士额外赠送全脸精雕1次,净肤和水光12次,并赠送口红和香水。


钱女士接受3次服务后,美容店在未通知钱女士的情况下将该区域店铺和钱女士的充值费一并转让给他人,并在距离钱女士住处70多公里之外的金山区金龙新街重新开张经营。因受让店铺不愿向钱女士继续赠送全脸精雕、净肤等服务,且该美容店的新店距离钱女士住处较远,钱女士遂起诉要求解除服务协议,退还充值未消费金额7.35万元。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钱女士支付服务费后,有权按照双方约定的项目接受服务,美容店在未提供全部服务的情况下,未经钱女士同意,将服务项目转让给他人,该转让行为对钱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消费的便利性系消费者选择产品和服务的重要考量因素,钱女士根据自身的消费便利,选择在其住所附近的店面接受美容服务,而美容店的新店距离钱女士住处过远,导致钱女士就近接受美容服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钱女士有权要求解除服务协议。协议解除后,美容店应退还未消费的充值费。扣除已支出的3次服务费,法院最终判决美容店退还消费者7.35万元充值费。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详细了解预付式消费服务内容,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索要充值凭证,保留充值记录。同时,消费者也要理性消费,避免一次性高额充值,以防商家卷款跑路,造成维权成本过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商家在收取消费者的预付款后,即对消费者负担提供约定服务的义务,商家未全部向消费者履行服务义务即将充值金额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系债务转移行为,该债务转移行为未经消费者同意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若未按约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


以案普法:美容店不干了,没用完的美容卡怎么办?



案例 2

原告吴某自2020年8月在二道区某美容会所(个体工商户)接受美容美体服务,被告宫某系该美容会所的经营者。在吴某购买了8850元的美容项目后,宫某将美容会所转让他人,并将原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注销。吴某认为其与原美容会所的合同目的因此根本无法实现,因其个体工商户主体已注销,故将宫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宫某返还剩余未消费的美容服务费7732元。


宫某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对吴某的主张不予认可,认为双方在实际履行口头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在本案中被告经营的美容会所由于家庭规划调整迁往外地而暂停经营,被告将其服务顾客共计168位交由案外人冯某继续服务,并交接顾客档案、派驻美容师保证服务质量,可见未因被告迁往外地而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同时认为吴某主张返还剩余美容费用7732元与事实不符,并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请吴某给付尚欠的3600元美容费。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存在于案涉美容会所接受美容服务的事实,故其与案涉美容会所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现该美容会所已登记注销,故其权利义务应由经营者宫某承接,宫某作为被告主体适格。因宫某作为经营者将店面转让,故店面的管理及经营方式均会发生相应变化,故吴某与原美容会所之间的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吴某虽未在诉请中列明解除合同,但解除合同是返还款项的法律前提,故法院对合同的解除予以确认。根据吴某提交的顾客档案本、项目消耗记录、给款凭证,吴某已支付8850元服务费购买了两种美容项目,但在顾客档案本中仅显示仅接受了其中一种项目的一次服务,经核算,尚余价值7732元的项目未消费,故法院判令宫某返还吴某7732元服务费。


对于宫某反诉诉请,因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约定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协议。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指提供服务而不是物的交付,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多为专门从事服务业的公民或个人。本案中吴某与美容会所之间应当为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美容会所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宫某作为经营者直接决定了美容会所的经营模式以及消费者享受到的服务品质。吴某接受美容会所提供的美容服务,该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性质,美容会所已经注销并转让,吴某认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具有事实依据。此外,吴某作为消费者,对于是否与新的美容会所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应当具有选择权,吴某对新美容会所提供的服务不予认可并不予选择,系其行使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


本案服务合同纠纷中,同时涉及到预付式消费的维权问题。预付式消费,作为经营者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消费者选择的一种消费模式,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经济交往的自由。但因该模式系由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前就大量支付对价,因而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要尽量全面考察经营者的证照、规模、信誉等情况;选择预付卡种类时做到理性消费,切忌贪图便宜,一次性大量交款;在办卡时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服务约定要落实到书面合同上;办卡时勿忘索要发票等付款凭证、保留书面证据,以备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权有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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