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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日前
湖北省宜昌市消费者委员会
邀请法学专家、律师
行业主管部门和
市场监管部门专业人员
对医美行业霸王条款
进行了分析、点评
一起来看看
哪些行为属于霸王条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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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第三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为冷静期,消费者可以在冷静期内单方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按上述完成结算退费手续。合同约定的冷静期为1日、3日或5日,消费者可以在冷静期内单方解除合同,对应的经营者的退费期限为15日,普遍长于冷静期。
🎤 点评:消费者享有较短的冷静期,经营者却有较长日期的资金占用权,显然有失公平,属于以格式条款减损对方权益增加己方权利的情形,应予以纠正。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无理由退货权,消费者享有7日无理由退货权,经营者应于7日退还货款。根据《民法典》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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