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监提示:生活美容机构不得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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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医疗美容广告市场秩序
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医疗美容广告合规提示
医疗美容经营主体及各广告活动主体
在医疗美容广告活动中要自觉遵守



云南省市监提示:生活美容机构不得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一、厘清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的区别。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二、医疗美容广告,是指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医疗美容服务的商业广告。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媒体类别依法发布医疗美容广告,不得篡改核准的内容和擅自改变核准的发布媒体。

四、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等管理制度;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医疗美容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五、医疗美容广告应当维护正确的价值取向、舆论导向,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借重大国事和政治活动等名义进行商业营销宣传;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红十字会、残联等机构的标志标识;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
(二)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如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八)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六、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
(三)与其他医疗美容机构比较或者贬低其他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
(四)利用患者、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
(五)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和“第一品牌”等用语;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医疗美容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医疗美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医疗美容机构或者医疗美容服务不存在的;
(二)医疗美容机构或者医疗美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或“来我院治疗可享活动价(*折起)”等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方式进行宣传的;
(六)医疗美容机构或者医疗美容服务应当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未取得而谎称取得的,如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等内容;
(七)将未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医疗教育、科研相关职称的人宣称为“医生”、“医学专家”等医学专业人士,或者假冒患者名义的;
(八)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八、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九、不得以“种草”软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直播视频等形式通过互联网发布违法违规医疗美容广告。医疗美容广告中所谓的“推荐官”、“体验官”等为广告代言人。

十、生活美容机构等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十一、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十二、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医疗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云南省市监提示:生活美容机构不得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应先查验医疗美容机构及相关医疗人员资质证明,选择正规医疗美容机构,理性消费。



延伸阅读



认清“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
切不可混淆

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越来越优越

追求外在美及抗衰老的

消费需求越来越强烈


但是选择变美的前提是安全

而选择正规医美机构和医生是保障


在接受服务前您一定要

认清“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的区别

切不可混淆


医疗美容生活美容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达到美化改善人们的容貌、体形的目的。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二、机构资质不同

医疗美容机构:

需要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符合医疗机构标准。

生活美容机构:
须具取得营业执照,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与所经营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应当具有明确的服务项目范围,并按照其服务项目范围提供服务。



三、从业人员资格不同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不具备上述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美容师、美发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部门的健康检查,持健康证明上岗。


当下非常受欢迎的热玛吉、超声刀等,这类抗衰类仪器属于医疗科技美容范畴(医疗器械类);另外如玻尿酸,肉毒素等针剂注射也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即使是正规的执业医生也不允许在生活美容机构进行操作治疗。

作为一个普通人,很难界定两者之间的区别,盲目地到美容院解决自己的医学美容问题。个别美容院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混淆了两者之间的概念,违规介入医学美容,由于从业人员缺乏起码的医学知识,屡屡发生医疗事故,给求美者造成的不该发生的毁容事件。

这其中有美容院的问题,也有求美者自己认知的问题。所以,加强行业自律、行业监管自然是必要的,提高人们对生活美容和医学美容的认识同样也是至关重要的。

消费提醒:
如果您有计划,或者已经在生活美容机构购买并接受了医美美容服务,请慎重考虑,及时止损,一定到正规医疗美容机构接受诊疗服务。


本文来源:北京市场监管

中山市场监管

珠海市场监管

云南省市监提示:生活美容机构不得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精彩回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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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在美容院里接受任何“医美级”的服务!

认清“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切不可混淆

生活美容≠医疗美容,守法经营莫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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