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健委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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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卫健委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的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依法取得卫生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或者职称,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既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二章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践行宗旨,为民服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域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重患者,保护隐私。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第七条 救死扶伤,合理诊疗。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第八条 优质服务,和谐医患。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本职工作,把对患者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第九条 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参加患者及其亲友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十条 廉洁从业,按劳取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十一条 维护秩序,坚持公平。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第十二条 遵守协议,诚信规范。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第十三条 恪守规范,纯粹学术。严格遵循医学科研伦理规范,遵守医学科研人员诚信行为规范,尊重同行及其劳动成果,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坚守医学科研诚信底线,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四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热爱学习,钻研业务,更新知识,努力提高专业素养。

第十五条 恪尽职守,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六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宣传和科普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以人为本,仁心仁怀,严于律己,廉洁从业。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八条 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卫生与健康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运营管理能力,持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第二十条 坚持依法治院、以德治院,坚持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全面加强公立医院党的领导,正确行使权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决策程序,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着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加强财务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医疗质量管理院、科两级责任制,持续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不断提升医疗质量。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医疗安全。

第二十三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严格遵守有关科研诚信管理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他人科研成果和谋取不当利益,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医师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提高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六条 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诊疗,尽职尽责救治患者。


第二十七条 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窃取、抢夺或者擅自涂改、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不得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第二十九条 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严禁违规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第三十条 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

第三十一条 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三十二条 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异常健康事件、医疗事故、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假药或劣药、食源性疾病、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

第三十三条 增强医疗质量安全意识,认真遵守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差错事件。

第三十四条 服从调遣,积极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

第五章 护士行为规范


第三十五条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为患者提供人性化护理服务,增强主动服务和人文关怀意识,增进护患信任,和谐医患关系,维护患者健康权益。


第三十六条 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护理职责,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根据患者疾病特点、生理、心理和社会需求等,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康复指导、人文关怀等身心整体护理服务,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工作严谨求实,对执业行为负责,实施护理专业技术操作前耐心解释、操作中关切询问、操作后及时观察,及时了解观察患者的反应和心理状态,关注患者的需求和不适,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开具医嘱的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九条 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得隐匿、伪造、篡改、窃取、抢夺或者擅自涂改、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第四十一条 服从调遣,积极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医疗救护。


第六章 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处方点评、药学监护、合理用药指导等方面的作用,保障用药安全、有效、合理。


第四十三条 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坚持查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配发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第四十四条 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职责。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拒绝调剂。

第四十五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加强本机构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内控管理和处方调剂、审核,做到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第四十六条 为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

第四十七条 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和患者用药适应症、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第四十九条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七章  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五十条 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临床科室开展诊疗活动,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医患沟通,实施人文关怀,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第五十一条 爱护仪器设备,按要求对本单位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技术评估与论证,监测、评价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情况,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


第五十二条 按照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使用医疗器械,采用与患者疾病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进行诊疗活动。需要向患者说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相关事项的,应当如实告知,不得隐瞒或者虚假宣传,误导患者。


第五十三条 遵守各类操作规范,按照诊疗规范、操作指南、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等进行操作,遵守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禁忌症及注意事项,注意主要风险和关键性能指标。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五十四条 加强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的收集、分析、评价及控制,发生或者发现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或者可疑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按要求报告。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临床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相关技术规范、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要求,做好标本接收、标本储存、标本处理、室内质控、室间质评、检验结果发放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 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报告相关医护人员。


第五十七条 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第五十八条 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买卖标本,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  其他人员行为规范


第五十九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行。


第六十条 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六十一条 财会人员要严肃财经纪律,健全收支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各类收入,规范各类支出的审批流程,明确资金流向和使用范围。做好本机构全面预算、成本核算、基建财务、经济合同、价格、医保结算等管理,为本单位业务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第六十二条 财会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坚持诚信、守法奉公,坚持准则、守责敬业,坚持学习、守正创新。对医院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充分发挥会计系统的控制职能。


第六十三条 财会、后勤人员要做好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物资用品、在建工程等资产管理,构建资产采购、领用、库存等全链条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资产配置效率。严格执行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处置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六十四条 实施内部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人员要严格执行内部控制管理规定,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管理、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建设,执行重点人员、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廉政风险信息收集和评估等制度,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及内部权力运行监管等工作。


第六十五条 基本建设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优化建设工程的立项、设计、概预算、招标、建设和竣工决算的工作流程、业务规范,强化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资金支付控制、竣工决算办理。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防范网络意识形态风险,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加强账户授权管控,强化医院信息系统关于药品、高值耗材等统计功能管理,防止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被泄露。严禁泄露、买卖医学信息。


第六十七条 纪检监察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忠于职守,尽职履责,清正廉洁,秉公执纪。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第六十八条 后勤人员要加强水电气热、餐饮、环境卫生、建筑用房、安全保卫等后勤管理,优化服务流程,规范管理机制,强化能耗管控,持续改进后勤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六十九条 医院感染管理人员要加强院感管理,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手卫生、抗菌药物使用前病原学送检和医院感染监测等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医院感染防控知识培训和教育,做好医院感染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按要求开展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报告、调查分析、控制、处理等工作。


第七十条 医学教学人员要严格执行临床教学有关管理规定,充分发挥教师言传身教作用,带教过程中要保证患者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指导实习及进修人员严格遵守服务范围,不越权越级行医。


第七十一条 医学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不得虚报、冒领、挪用科研资金。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科研成果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负责,严禁侵占学生、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和信息化素养,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做好统计调查、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统计资料挖掘分析及管理等工作,积极发挥统计工作支撑服务作用。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七十三条 保安、保洁、护工等工勤人员要落实好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要求,执行医疗废物处理管理规定,保持医疗机构环境卫生,做到爱护公物、勤俭节约,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推销医药产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第九章  实施监督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党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党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部门、行风管理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社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第七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医风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九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的,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部门、人事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第八十一条 本规范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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