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化妆品!市场监管总局最新明确

事关化妆品!市场监管总局最新明确


作者/宋   金

编辑/韦霞霞



9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以下简称《重点举措》)。《重点举措》旨在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围绕整体优化目标,按照既要“放得活”又要“管得住”的要求,提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市场监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政策举措,其中多项举措涉及到美妆行业。


事关化妆品!市场监管总局最新明确


由于原文篇幅较长,美妆网将《重点举措》中涉及美妆行业的相关内容摘编整理如下:


一、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
依法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作用。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要从严审查,准确把握投诉受理范围、举报立案条件等。强化投诉举报大数据汇总分析,探索跨地域、跨领域通报协作、并案处理、并案告知等。严格落实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瑕疵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完善具体制度措施,细化列明不影响商品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范围。(执法稽查局牵头,各相关司局配合)

而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有哪些内容?《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了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八)使用方法;(九)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二、加快完善登记管理制度规则
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依法按期认缴。推动出台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细化公司登记管理的具体要求。制定出台《个体工商户促进发展和规范登记管理规定》。持续改革完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授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事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统一企业名称审查规则,制定出台企业名称申报指引。强化知名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完善企业名称裁决制度,研究商号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完善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基础法律制度和商事相关法律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经营主体登记等制度。(登记注册局、法规司)

三、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经营主体登记、登记档案查询、市场监管领域许可审批事项办理、年度报告报送和自主公示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网上亮照等市场监管业务中的应用。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持续推动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互通共享应用,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市场准入、纳税、社保、金融、招投标等涉企高频服务领域应用。不得利用电子营业执照系统违规收费。加快统一纸质营业执照和电子营业执照二维码,推进“一企一照一码”。(登记注册局牵头,信用监管司配合)

四、全面深入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深入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施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第二版),建立实施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积极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有机结合,拓展深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运用,运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配置监管资源,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规范涉企监督检查内容、方式和流程,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必要的干扰。(信用监管司牵头,各相关司局配合)

五、做好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公示工作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信用监管司)

六、强化民生重点领域严格执法
坚持食品安全执法“四个最严”,持续强化药品、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领域的执法力度。依法严惩危害公共安全、制假售假、侵权假冒、短斤少两、破坏公平竞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强化行刑衔接,加大对故意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执法稽查局牵头,各相关司局配合) 

七、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
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指导地方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对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主体的处罚,要结合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影响法律实施效果的因素,科学确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避免“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研究制定市场监管领域执法办案指南,对容易引发争议的领域加强分类指导。加快建立和推行市场监管领域案件指导制度。(法规司、执法稽查局牵头,各相关司局配合)

八、坚持依法执法
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进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办案系统建设应用,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严格制止执法不规范、乱作为等问题,惩治执法腐败。出台《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规范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合规管理机制,将合规管理情况视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完善行政指导法律制度,强化行政指导作用。(法规司、执法稽查局牵头,各相关司局配合)

《重点举措》紧密围绕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机制,明确提出完善公平竞争政策体系,丰富竞争监管执法工具,加大典型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开展整治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大力纠治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监管执法权威,坚决破除限制企业自主迁移、妨碍市场公平准入、构筑自我“小循环”等问题。这些举措的提出,对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持续创造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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