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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苏州工业园区消保委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涉案医疗器械、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苏州工业园区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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