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新闻中心
█ 医美视界——因医美人而生,与医美人同行!
一、重组胶原蛋白护肤品巨子生物(02367.HK)港股IPO。
11月4日,我国重组胶原蛋白专业护肤龙头巨子生物(02367.HK)在港交所主板上市,发售价为24.3港元,其也被市场称为“胶原蛋白第一股”。挂牌首日盘中一度大涨25%,收盘涨9.88%,首日市值超264亿港币。
根据Grand View Research报告,中国胶原蛋白市场规模增速显著高于全球市场增速。2019年中国胶原蛋白的市场规模增长至9.83亿美元,约占全球市场的6.4%;而到2027年,中国胶原蛋白的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15.76亿美元,约占全球市场的6.96%,2016-2027年年平均复合增长率为6.54%,高于全球5.42%的市场增速。未来国内胶原蛋白市场或许将实现规模和产量的双向增长。
二、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引发行业人士热烈讨论,以下为网站截图。
意见稿中引起网友关注且广泛讨论的部分有:消费者在执行医疗美容服务之前,需要签署各类同意书知情书再加上这份合同,是否会令消费者产生更大的疑虑?而这份合同出现“七天冷静期”,“非实名消费”,是否会引起医疗服务排程错乱,特别是手术室安排,以及各类药品器械的预安排,造成医疗资源浪费等系列问题。
针对行业人士的顾虑,医美视界后续将邀请行业权威人士分析。从长远来看,任何政策或者工作指导文件的出台,都是希望行业向好发展,很多方方面面与细节也许无法一步到位,然而却可以逐步完善。
三、医美监管督查参考细节出炉,合规利好进一步推进,关注合规标杆企业。
本次通知涉及医疗器械的四个环节:
生产环节:医疗器械生产厂商严格按照注册、备案证组织生产和不良事件监测;
经营环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严格按照注册、备案证范围经营,建立进货查验记录&销货记录,且从合规厂商购买,按照要求进行贮存和运输;
使用环节: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购买、使用合规产品,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记录,按照说明书、标签进行贮存;
网络销售环节: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按照许可、备案进行销售合规注册、备案产品,告知所在地监管部门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信息,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许可备案情况及产品备案注册情况。
四、多场医美会议延期举办。
受新冠疫情影响,全国多地的学术会议取消或延期。少数城市择机举行了新品发布会议,小型学术会议或培训会。
五、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红光类美容仪器在皮肤健康管理中的应用规范》团体标准正式发布。
根据《中国整形美容协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红光类美容仪器在皮肤健康管理中的应用规范》团体标准已经完成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等标准制定流程,由中国整形美容协会抗衰老分会负责组织制定,经协会团体标准委员会审批通过,批准《红光类美容仪器在皮肤健康管理中的应用规范》(T/CAPA 008-2022)团体标准正式发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点击查看标准)
六、小红书发布公告,宣布开展医美专项治理新一轮行动。
行动将重点对站内违规医美及相关违规营销内容进行治理,包括不合规医疗机构开展医美项目,违法违规使用不合规医药器械产品以及非法医美培训等。(点击查看行动重点)
这是小红书在2022年内第三次对医美内容进行专项治理。今年1月19日,小红书封禁了6家线下医疗美容机构与7个相关品牌。2月17日,小红书又开展号称“有史以来最严格的医美专项治理行动”,取消了216家私立机构认证,并对一大批违规账号、笔记采取了清理下架、封号、降级处理。
有行业人士表示:许多求美者透过各类社交媒体平台获取医美“种草”资讯,这是移动互联网资讯形态的结果。然而,非常多不正规的的黑医美,透过这些平台,以鱼目混珠或者虚假宣传,诱导欺骗消费者购买医疗服务,轻则权益受损,严重者对容貌产生术后损伤,纠纷不断,对于行业发展不利,因为,消费者会将这些问题都归咎在“医美行业”。因此,我们也支持各家平台推出行业的账号与内容管理办法,或者由公正客观的第三方输出内容,也不需要一刀切,将合规合法的账号或内容屏蔽删除。
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司发布了一个医美行业的公益广告宣传片:正视医美,理性消费(点击查看@医美从业人员,诚信服务未来可期)。
行业人士普遍认为这是一个正向讯号。从呼吁从业机构在广告宣传方面不要制造容貌焦虑,不要虚假宣传,不要价格操纵,到对消费者的提醒科普,整体行业正在快速切入合规经营阶段。
八、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医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管理类别的公告》(2022年第103号),引发行业关注。
随着科技和产业的快速发展,新产品不断涌现,2019年发布的《关于医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管理类别的公告》(2009年第81号,以下简称81号公告)已不能完全满足行业和监管需要。因此,国家药监局推出103号公告代之。(点击查看三大重点)
为明确实施要求,公告还规定了不同情形下注册申请有关事项,对涉及产品管理属性或类别转换的情形,规定须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给予约2年的实施过渡期,以保证平稳过渡。
本文来源:医美视界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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