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7 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征求《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对于一些不适用行为做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仅表明生产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的;仅表达经营者或者商品的目标追求的,不适用于《广告法》绝对化用语规定。 对于以下内容如能证实所述内容,不适用于《广告法》绝对化用语规定: (一)仅用于对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商品进行自我比较的描述,且表述内容真实; (二)仅用于宣传商品使用的最佳方法、最佳时间、最佳保存期限等消费提示; (三)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认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用语中含有绝对化用语; (四)商品名称或者注册商标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中使用商品名称或者注册商标来指代商品,以区分其他商品; (五)仅用语宣传商品及其原料的背景资料本身,且表述内容真实;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中含有绝对化用语; (七)在表明限定时间、地域等具体条件的情况下,表述时空顺序客观情况,如宣传产品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广告主能够证明的事实信息的。 此外,一些初次使用且危害轻微的,可不予行政处罚。不过,以下行为一般不认为危害较小: (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出现与疗效、治愈率、有效率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 (二)金融理财类产品广告中,出现与投资收益率、投资安全性等相关的绝对化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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