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有新规,后出现在检查公示,“质量安全负责人”需重视。 据公示显示,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法规,4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被检查出生产环节存在缺陷(8-11项不等),受到安徽省药监局“限期整改”的处理意见; 1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不具备生产要求,安徽省药监局给出“建议企业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理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示文件在公布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和处理意见的同时,还显示了对应的“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经查询,安徽省药监局除10月的一起监督检查通告和本期公示外,在今年其余检查通告中未显示“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两项内容,在其他省药监局以往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公告中也少见这两项内容的标注。 不久前,国药监局发布了《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针对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和质量安全责任制两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范围区分和规定。(详情请点击:化妆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个人?新规明年实行!) 征求意见稿中就“质量安全负责人”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大篇幅阐述,其中针对质量安全负责人关键岗位(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企业的质量安全负责人),提出了详细要求。 并且,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质量安全负责人的履职、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情况等作为重点监管内容。该文件的发布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质量安全负责人相关规定的一项补充,进一步落实了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新规于2023年正式实行。 今年4月,国家药监局通过《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有关问题的复函》和《药监政策速览(第34期)明确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从业条件认定问题》两份公告,就质量安全负责人的从业条件认定问题进行了解答。 两份公告除了强调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以及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外,并且表示: 鉴于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与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基本一致,根据法规立法原意和监管实际,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在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其所具有的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可以视为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其中,特殊食品是指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 多个现象表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相关事项已成为重点监管内容,各个企业也将逐渐引起重视。随着新规的实行和监管力度的加大,化妆品行业将更加规范有序地实现高质量发展。 信息来源: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END·
作者 | 小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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